是这样的。
1。您所谓的免税收入未指定哪种税种。如果是免增值税收入,则不能扣除此收入,必须添加并声明。如果是所得税免税收入,则可以抵扣这500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年技术转让收入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同样的减少是基于收入350万元。
2。对于技术改造,成本可以按支出的150%进行计算和申报,因此500万元可以计入750万元的无形资产中。因此,今年的摊销额为120万元
3。薪金税要求只能扣除1000,但实际扣除额为1100。所以100万元是不合理的。这100万元可以根据当地法规转移给员工,以提供公积金的10%。在这种情况下,1000的10%就是100,因此以合理的方式扣除了1100万元。
4。根据税法,广告费不得超过收入的15%。因此,收入是6200万元(含免税)6200 * 15%= 930万元,实际支出是1000万元,所以70万元是不合理的,所以公司要存钱,力争存70万元人民币明年的费用,以便可以合理扣除
5。在“业务费用”项下直接捐赠给农村小学教学楼项目是不合理的。根据税法,可以扣除通过中介机构捐赠的捐款,因此公司应通过类似于红十字会的捐款,福利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性中介机构捐款,以便可以合理扣除
而已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1.一家家用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电视机的本地独家经销商,并且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价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就要退还甲公司的资金200元。将根据实际销售额结算。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实现利润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所有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不论是否征税,均应纳税。以购买商品为准。卖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确定的售价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等于进项税,因此,扣除的进项税为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了寄售合同,则公司A必须以公司B指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对于每售出的单位,公司B向A公司付款手续费为200元,根据实际销售量结算,情况就不同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托运货物属于上述范围。服务业税收项目下的代理行业指受托销售商品,根据实际销售结算,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据此,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服务业的营业税率为5%,则甲公司缴纳营业税= 50×5%= 2.5万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差异,甲公司通过改变收入方式和改变税收种类,可以节省税收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