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商品流通形式。信息内容,整合的信息资源,商业交易和合作交流是这种形式的基本含义。计算机网络(主要是Internet)是要实现此表单的基本支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活动形式,将带来前所未有的革命,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商业活动本身。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一种新的业务运作方式,还是知识经济运作和发展的最佳方式。代表了贸易的未来发展方向;它会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经济和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将影响人类社会的生产和运作,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制和文化教育。各方面都会带来非常深刻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并获得主要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也已受到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1.电子商务加剧了避税问题
(1)避税的原因
避税和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合法的方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安排业务和金融活动,可以达到避免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避税的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原因:
1个主观原因:对于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多少公平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受到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纳税人将采取各种手段来避税,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利润最大化。
2客观原因:主要原因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差异,例如国家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差异,国家的税收结构和税收负担差异,国家的税收减免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差异等。由于存在这些差异,纳税人可以使用居住,收入和财产的转移以及通过国际避税天堂来实现避税。
(2)电子商务进行税收转移
目前,国家/地区的税制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地区也存在一定差异。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跨区域和跨境产品的买卖仍占整个贸易的有限比例和份额,而在线交易则打破了各个地区和国家的局面。
对于企业而言,他们将涌向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并建立网站在此开展业务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他们将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税率低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
尽管在中国征收什么税率和税率,但它们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是当前的税收任务仍然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法来执行的。除了不同地区不同的财政优惠政策外,在线贸易还可能带来新的税收转移问题。
(3)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分隔,商业交易不再具有地域界限,但是税收也必须由特定的国家实体征收,并且这些实体必须在各自的特定领域缴税。利益存在差异。在无国界的免费网络空间中,互联网用户非常机动且隐蔽,税务机关很难跟踪和确定服务的位置以及产品的使用,从而导致无法开始收税。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成熟,公司将更容易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交易的地点,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较弱的地区管辖权。
(4)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高科技手段
Internet的全球性,无边界和高科技性质不仅为公司提供了最大化利润的手段,而且还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在避税天堂和公司中建立基地将变得轻而易举。任何公司都可以在避税天堂中使用其网站进行业务谈判和与外国公司进行贸易。依照税法规定建立营业地点,并且只能将该国家/地区视为库存仓库。随着银行的网络和日趋完善的电子支付系统。一些公司已经开始使用电子货币在免税的“在线银行”中开设基金帐户来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并且在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方面变得更加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难度。很难确保纳税人或交易号不符合税法。这表明避税与反避税之间的斗争将变得越来越激烈。
(5)电子商务增加了税务审计的难度
1要使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收款和管理审核,他们必须拥有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因此,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忠实地保留帐户,并保留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材料长达数年。供税务机关检查。这奠定了跟踪和审计帐户的法律基础,作为税收收集和管理的基础。但是,在Internet的独特环境中,由于各种账单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且电子凭单可以轻松地修改而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因此传统的凭单跟踪审核失去了基础。2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改进。网上银行和数字现金的出现将跨境交易的成本降低到了可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银行已经在线开设了网上银行。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如果信息来源是一家海外银行,那么税务机关将很难监控付款人的交易,从而对逃税者造成重要的威慑作用。数字现金可随时用于通过网络进行转移和结算,从而避免了存储和运输大量现金的麻烦。另外,数字现金用户可以使用匿名方法,这很难跟踪。比现金货币更难控制和收钱。快速,交易量更大。
3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和其他保护方法来隐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广泛收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并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
2.应基于互联网建立一种新的税收收集和管理模型以防止反税收
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了建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快速应对电子商务中的避税问题,并负责提出措施来建立常规或计划外的跨地区税务机构或跨境税务机构联系系统,以应对跨地区或跨边界的偷税漏税情况。特别是,必须密切注意跨国集团内部实施的转让定价方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漏洞,并由结算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具体的实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1)完善《税收征管法》,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1建立特殊的电子商务税收注册系统。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特殊电子商务注册,填写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表,并提交相关的网络信息,例如公司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计算机加密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关键备份。
2严格实施财务软件备案系统。对于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实施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系统。财务软件备案系统的实施要求企业使用财务软件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这些信息只能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
3为电子商务交易启用特殊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图像。这是一系列电子记录。通过电子商务完成每笔交易之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且必须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已发行的专用发票发送给银行,然后才能结算电子帐户的付款。同时,纳税人在银行中建立的电子帐户必须在税务机关注册,并应使用真实居民身份证来促进税收的收集和管理。
4采用电子税收申报。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用户登录后,填写申报表并进行电子签名,申报数据将发送到税务局的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核查。并将验收结果退还给纳税人。如果验收成功,则数据信息将被传输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然后由银行进行分配。并将银行收据发送给纳税人以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书和电子账单的法律地位。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同样清楚的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形成的数据消息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尽早澄清《税收征管法》和《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以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残留痕迹”的全球统一交易轨迹。
6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在获得授权并执行必要的手续后,税务机关有权查阅和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和信息,并且纳税人不得基于商业秘密和其他原因而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训练精通电子商务的税务专业人员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现有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法律(包括税法),制度,制度和其他社会规格。因此,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密切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国家和国际经贸规则,以满足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
当前的税制基于并与传统的生产和贸易方法相对应。与传统商业不同的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现行税收制度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一系列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有关的问题,例如国际税收。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
1.研究和制定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目前,一些国家(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以及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和国际组织已对生产税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讨论和研究。贸易,一些国家已经颁布为了响应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某些规定,一些国际组织(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经就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了一些原则。具体来说,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以及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是否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优惠。这个问题最早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渗透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要点是:豁免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无形产品(例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它们不是临时征收的(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互联网访问税”(InternetAccessTaxes)。在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关税达成协议后,1998年,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领先国家,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了协议,以维持互联网的关税地位至少一年; 1999年1999年,美国敦促世界贸易集团的成员通过一项协议,将维持零关税的互联网状态再延长一年。
但是,美国尚未就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时征税(主要是销售税)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国内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已经形成了两个主要阵营。双方都同意: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议对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实行永久(而非临时)禁令。互联网税收法案。根据分析,提出该法案的原因是直接税(所得税)是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占所有财政收入的90%以上),而电子商务交易税为免税,影响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极少数(尽管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速,但1999年的在线交易额约为200亿元人民币,仅占零售总额的1‰),它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贸易,从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生产新的税收来源。但是,一些州和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对此表示怀疑,并提议对电子商务和其他长途销售(例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大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关美国的机构对此表示支持提案),原因是免除电子商务税(主要是营业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个财政收入(间接税,例如营业税约占州和地方政府的50%,的财政收入),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变其他税收。其次,免征电子商务税将使传统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这违反了“中性”和“公平”税收的原则。据报道,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例如密歇根州和北卡罗来纳州,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格时必须指定其网络支出的金额,并以此来支付地方营业税。 。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经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了上述两种反对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还提出了折衷和折衷的解决方案,即将电子商务的非征税期限从3年延长至5年,以便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学习制定合适的各种企业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在美国,关于各种争端没有最终结论。
美国制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它避免了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控制对电子商务的不利影响,并加速了该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营业税减免的一部分可以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补偿;二是为美国公司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美国公司约占全球电子商务网络公司的三分之二。美国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占主要份额(仅在1997年,美国就出口了500亿美元的电子软件)。如果免征电子数字产品的关税,美国公司可以越过“关税壁垒”,直接进入其他国家牟利;第三是美国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税法,以及州对州税法不一致),征管方式等不统一,不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施公正有效的监管,因此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和美国最发达的电子商务国家,其研究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势将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研究和制定产生重要影响和国际上。
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布了“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从美国豁免了电子商务(关于在互联网上销售电子数字产品的关税协议。但是,欧盟也强迫美国同意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产品作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要求对美国境内的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有税)。欧盟成员国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才刚刚开始但尚未开始。发展中国家一直密切关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希望并提倡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产品)征收关税,从而为保护民族工业和保护民族权益设置障碍。
2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1998年,一些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员在联合国会议上提议,除了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引入了一种新的“位(位电子信息流单位名称)税”。这项提议一经提出,便遭到美国和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一再报告说,国际税制不应该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新税种(例如“位税”)不应应用于电子商务; 1998年欧洲联盟于1999年通过一项决议,并原则上同意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强调现行税法应平等地适用于电子商务; OECD在1998年发布了一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的报告,尽管未明确说明反对引入“比特税”,但强调各国应实施公平且可预测的税收制度,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关于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的意见已经一致,也就是说,它们不同意征收“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位税”有很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是否可以区分是否有业务运营(当前,互联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 ?您能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吗?是否可以区分营业收入?答案是:根据电子信息流,上述问题无法区分。此外,网络公司大量的电子信息流意味着该公司长期使用通信线路,并且为使用通信线路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而且成本已经包括税款。作者写这篇文章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道,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计算机黑客”的攻击。在攻击的高峰期,“ Yahoo.com”收到的查询请求每秒高达“ 1 Gigabit”,这比一年中某些网站收到的信息量还多!如果根据信息流征收“比特税”,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公司“雅虎”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的网站处于正常情况,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为每天3.5亿次)。这个例子可以用作证明不适合征收“比特税”的证据。
3。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这主要涉及与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和管理有关的问题,例如常设机构,劳动力服务地点,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以及转让定价。
(1)常设机构的标识。现行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包括分支机构,工厂,生产车间,销售部门和常设机构等)的固定场所。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通常通过在一个不在该国家(地方)运营的国家(地方)的Internet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空间”(即建立网站)来进行在线交易。服务器所在的位置。在固定位置没有人员。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为基础,确定是否对其营业利润征税,而现行的常设机构税法不再适用于确定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商业交易。。在这方面,一些国家建议将网站或服务器视为永久性机构,并在网站或服务器所在的国家(地方)征税。依据是:首先,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有权对其进行处置。第二点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视为与位于某个国家(地区)的销售组织类似;第三是企业通过租用服务器在国家(地区)中进行了业务活动,因此可以将网站指定为永久组织。在国际上尚未最终确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确定常设机构的问题。
(2)确定从事劳动活动的地方。如今,Internet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里的计算机前,为另一个国家(地区)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和设计服务之类的服务,而无需在另一个国家进行传统的劳动活动。 。(地区)不必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停留很多天以建立从事劳务的“固定基地”。因此,现行税法中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数”和“停留时间限制”的规定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于独立个体和非独立个体,需要重新确定电子商务交易中劳动服务活动的标识。从中可以看出,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法的特点(不受空间和区域的束缚或受其限制),这使得识别永久性营业场所和劳务场所变得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转移商品变得更加容易,跨国公司也更容易将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因此,各国越来越关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移定价。欧美等国家和经合组织对此进行了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新的问题。当前的国际和国内转让定价标准基本上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不受空间和区域的限制),税务机关跟踪,识别和确认跨境交易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订和完善现有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并增加用于电子贸易的电子数据验证的数量和质量。 -商业。
(4)识别数字产品的性质。如何确定通过互联网下载的数字产品(例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在1998年10月举行的经合组织财长会议上,鉴于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实行了增值税制度,欧洲联盟提出了一项提议,对作为提供劳务的数字产品的供应征收增值税,并迫使美国接受这项提议。欧盟的提案明确规定:如果通过互联网提供劳动力,如果任何消费者或供应商在欧盟以外,则消费者的所在地就是劳动力的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商都在欧盟范围内,则供应人的所在地是劳动力的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免除数字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收集和管理系统。当前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基于买卖双方的监督(或买卖双方的监督)。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收集和管理中,税务机关无法跟踪,掌握和识别买卖双方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大量”,并将其用作税收计算的基础。在这方面,欧洲,美国和其他国家已提议建立基于监管支付系统(金融机构)的电子商务税收收集和管理系统。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卖方和买方)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付款。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藏其姓名。所有数据(例如采购订单,收据和交易付款)都存储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系统为监督重点,可以使税务机关更容易从银行存储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据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还设计了一种电子商务税费征收和管理模式,以监控支付系统并由银行扣除。
概括地说,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有两种趋势:一种是“严厉理论”,认为电子商务对当前的税制构成了严峻挑战,应该做出重大改变。到目前的税制;一种是“简单理论”,即现行税制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而无需进行任何修改或添加。我们认为两者都有偏见。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为:首先,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商业的新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仍然承载着人们在现有社会中经常使用的商品和劳务服务。其内容实质上没有改变。现行税法和隐含税法是社会生产和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应继续使用现行税法和隐含税法进行解释,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二是认识和掌握电子商务的特点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一切都存在于时空之中。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们感到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时间,取消并减少了办公室等实体位置)建筑物,商店仓库等等。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方和卖方),金钱(贷款)和事物(有形和无形的)仍然存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并且永远不会受到电子商务交易的影响。“虚拟化”和“虚拟化”无影无踪。一切都在其相互关联的链接中具有主要链接。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流,资金流和物质流这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重点关注``人"",``钱"",``物"",尤其是``钱""(例如欧洲和美国的征收和管理系统的构想)的链接。各国建立监管支付制度,这是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一切都是相互依存的。由于人们可以创建传输大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因此他们也可以发明用于管理和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和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并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在当前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包括税收法律和法规)过程中,国际立法先于国内立法,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则占主导地位。我们应该密切注意并密切注意这一点。我们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研究的文件和材料(欧洲,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地区已经发布了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文件,例如欧盟日本的《电子商务税收指南》宣布《电子簿记法》,经合组织颁布《电子商务和税收阶段报告》,美国颁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和趋势,从而促进了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简而言之,只要我们建立了正确的思想和原则,就注意世界和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收和征收问题带来,同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商业税收政策的研究可以制定出适合于电子商务内部法律并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引用:
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守鹏,1999年12月28日
3。钱世德主编,《电子商务概论》,1998年5月
4。小陈的“全球网络经济”,1998年10月
5。“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模型”,张琴,韩峰,2000年1月3日。“税收翻译丛书”,1999年第2、3、4、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