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故意逃税的人,不得对其进行补充。否则,就很容易纵容逃税行为,损害国家税收的强制性特征。
中国的《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使用伪造,篡改,隐藏和未经授权的销毁帐簿和会计凭证,并在帐簿上列出更多支出,或者不列出或少报收入。拒绝申报或作虚假的纳税申报,未缴或未付应交税款的手段...如果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逃税额超过100,000人民币,可处三年以上罚款。监禁不超过一年,罚款额为逃税额的两倍以上,罚款额的五倍以下。 ”
严厉打击了任何依法治国的非法和犯罪的逃税行为。对于那些故意逃税的人,他们绝不能姑息它们并弥补税收。他们必须依法受到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