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5] 45号文件,所得税免征,可以查阅有关规定。
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
(11)关于政策搬迁收入的处理
企业获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是由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税收待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所致。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调动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061号)尚未废止,原规定将继续执行。上级被澄清。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给予政府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 123号)。企业在收到政府分配的搬迁补偿资金时应采取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分配的拆迁补偿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押金的利息将转入特殊应付款。
2。企业搬迁改建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中:
(1)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记为固定资产清算业务,其净亏损被冲销为特殊应付款;
(2)以下项目直接冲销特殊应付款:
由于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而引起的机械和设备费用(注:即,由于搬迁而导致可移动设备产生的增量费用);
因搬迁而失去的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记录为资产;
员工安置费用。
3。企业搬迁后,如果特殊应付款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余额),将进行调整以增加资本公积金,增加资本公积。由所有股东共享;特别应付款项不足的(参见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金的总额,以及拆迁后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中包括的金额,应当分别披露。
财企[2005]第123号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准则相一致,即有关接收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即,在收到时将其首先包括在特殊目的中应付款。冲销相关费用和损失。项目完成后,将不需要上缴的剩余资金转入“资本公积转账”账户,该账户可用于增加资本或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