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联公司应付所得税=(100,000-600,000)×30%
这样,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美国和中国使用不同的税收负担,专利权的转让没有市场可比的价格,并且它们通过相关企业交易支付的税款少于1800美元。
案例5:西班牙麦哲伦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了麦哲伦信息中心。麦哲伦信息中心负责为服装公司收集北欧国家的针织服装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收集信息和情报的机构是未建立的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但是,麦哲伦信息中心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的功能已远远超出了仅收集信息的范围。麦哲伦服装有限公司进行贷款和订购合同的谈判和谈判,但是由于它尚未代表麦哲伦服装公司在合同和订单上签字,因此荷兰税务机关无法对其征税。
这是使用“伪造办公室”方法滥用税收协定的示例。通过设立办事处,同时避免充当永久性机构,您可以获利并免除部分税收义务。
案例6: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百慕达建立了一家伊拉克裔美国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Ishiya Company并未通过“虚拟避税”在公司的美国账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7:美国曼特夫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
的实际免税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实际支付的美国所得税: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随着曼特夫公司下调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即2400万元至200万元)。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