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1.公司是制药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内部有两个原材料和制药部门。 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企业所得税为5.94万元。经理建议将公司N改组为一个企业集团,并将原来的两个部门设置为两个独立的会计公司,分别属于A和B的管辖范围。2003年,A和B这两个公司的应税收入为10万元和8个。1万元,N公司的应税总收入仍为18万元,与2002年相同。
计算并分析N公司通过制度改革节省的公司所得税额,具体如下:
2003年,N公司应付的企业所得税= 10×27%+ 8×27%= 4.86(万元)N公司通过制度改革节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8×(33 %-27%)= 1.08(万元)
示例2.大型机械制造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是大件大件商品,其一般运费用于产品销售
过去,该机械公司约占销售额的20%,该公司出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包括货运
营业税是根据销项税的17%计算的。新税制实施以来已有一段时间,
经研究后,决定成立一家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A类机械,不再包括销售
包括运费在内,运输费用由运输公司单独结算并结算,运输公司以3%的营业税率缴纳营业税,
将这部分运费的税负从17%降低到3%,并且通常购买大型机械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因此它不涉及买方的税收减免,因此单独计算运费部分不影响购买货物扣减
,但不危害双方的买卖业务。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该高新技术企业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营业年度开始至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所得税免税,第三次从一年到第五年,所得税减半。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年度为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的营业年度。在该日期所属的年份之后,您可以享受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份的税收减免;只有在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不再享有以上税收减免。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并将其提交当地税务机关审批。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由国务院确定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经济特区和老城区)建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公认的高科技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它也是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则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以15%的减免税率征收。
如果是公认的高科技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则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产品出口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税法规定,在减免期届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高科技企业,可以将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并减半。企业所得税。但是,减半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低于10%的,企业所得税按10%缴纳。对于已减征15%税率的企业,可按10%的税率征税。如果
同时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则该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其中一种税收优惠,而不能同时享受这两种税收优惠。
根据规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上述税收优惠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由有关部门审核。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