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股东依法将股东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以使他人获得股权。股权转让是一种产权变更。股权转让后,根据股东对公司的身份,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均同时转让给受让人。因此,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并获得股东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中创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指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行。股权转让是指股权转让发生的时间,即受让人有获取股东地位的余地的问题。
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专项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企业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您可以在线搜索以下载和学习。
特殊税项调整:就“一般性税项调整”而言,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目的针对纳税人特定税项进行的税收调整,包括为纳税人进行转让定价,削弱资本金,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的税收调整和其他避税情况。一般而言,一般税收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运作,而特殊税收调整是基于企业联系交易并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特殊情况”。与我们常说的“反避税”相比,它们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反避税”是一个普及的中文版本,而“特殊避税调整”是一个专业化,国际化的。争论
转移定价:是指关联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移无形资产等时设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避税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逃税方法。通用方法是:高税率国家的企业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并将无形资产转移到其低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资产价格低廉;低税国家的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将无形资产转移给高税国家的子公司时设定了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了低税国家,从而达到了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独立交易原则:指这样的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的所有各方都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来遵循商业交易。也就是说,完全独立且不相关的公司或个人,根据市场条件下采用的定价标准或价格,处理相互收支分配的原则。
受控制的外国公司:这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用外行的话来说,就是在避税天堂建立一家外国公司,然后利用避税天堂中低税率或无税的优势,通过转让定价和其他方式将部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中的公司,并使用某些国家推迟税收规定。在避税天堂公司中长期积累利润,从而逃税。
资本削弱:是指企业通过增加贷款(债务投资)的比例和减少股本(股权投资)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增加税前扣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