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缴税,余额结转至实际股东时不支付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阐明了公司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征税问题。具体而言,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企业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最初得到投资。转让限售股份所得的收入,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规定履行完税款义务后,将限售股份的转让收入余额转让给实际所有者时,无需交税。提名股东缴纳税款并将余额转移给实际股东的税收处理方法不再缴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受限股份。对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其他资产,仍然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
除了上述持股企业外,自然人持股现象也很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将股权转让给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看护人或抚养人如果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则视为有正当理由,并免于批准的征收。因此,如果实际股东出于各种原因需要持有股份,他应该尝试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一个持有目标,以减少将来因取消持有协议而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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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持有,也称为委托持有,隐性投资或假名投资,是指实际投资者与他人同意以代表实际投资者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处置股权或股票的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投资者和被提名人通常会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是否存在股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条例(3)》)的颁布,股权的发行已受到法律的约束。
实际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1.由于违反《合同法》第52条,股份持有协议无效,实际投资者将无法根据该协议向持有人主张权利。
2.未经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批准,实际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无法纠正的尴尬局面。
3.代理人可未经授权处置股份。代理人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他就可以将股份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4.代理持有人可能会从实际投资者的初衷中偏离,或采取可能在股息获取,行使股份投票权和资产分配方面损害实际投资者的行为。
5.如果债务持有人拖欠债务,则投资者的实际权益可能被查封或拍卖。
6.如果代理人去世或丧失其民事行为能力,处置其所持股份将成为一个问题。
7.其他可能的风险。
持有人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持有协议无效,并且持有人不愿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没有投资能力,这对于持有人来说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公司的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可能会追究实际投资者的出资不足。
3.出资不足是指实际投资者不愿意违反协议进行投资或实际投资者的客观改变和投资能力的丧失。
4.如果双方都同意实际投资者确实参与了公司的管理,那么如果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并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则代理人可以参与其中。
5.其他可能的风险。
预防措施
面对股权持有中的许多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确保股权协议是有效协议。如果不确定,建议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
2.选择一个值得信赖的人作为合伙人,您需要考虑另一方的信誉,做事方式等。谨慎的选择应该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
3.必须认真考虑和量身定制股份协议的条款。本文中提及的法律风险应反映在合同中,并提供更合理的预防和控制条款。
主要术语应至少包括:
(1)代理人持有的条款(股份关系,实际投资者,实际享有股份的权利等);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实际投资者的投资义务,持有人的信托义务等);
(3)运营条款(实际上将参与公司运营,将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将获得股息,以及另一方的监督和权利的人)知道,等等);
(4)特殊规定(如何处理当事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处理代表持有人的未经授权处置股权或不当行使权利,如何与实际投资者打交道)的重要义务,例如不履行投资义务);
(5)违反合同的条款(双方均应承担违反合同,违约金和计算得出的损害赔偿金等的责任);
(6)争议解决条款(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和其他必要条款(修订,生效,取消等)。
4.如果股份的持有更为重要,则可以考虑制定其他担保措施以确保当事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股权抵押登记,股份公证)。
总结一下
对于公司而言,为了避免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互相指责对方的投资义务所带来的风险,公司可以通过解决股东大会的方式来对股权构成决议。公司章程,以阐明股东持股情况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行使方式可以事先限制股东的这种行为,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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