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猜你能行的。
在2000纳税年度,A公司在B国成立了子公司。A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4%,B国的所得税率为17%。甲公司的汽车制造成本为每辆汽车100,000马克。它尚未在A国市场上出售。现在以每单位120,000马克的价格出售给B集团的子公司。 B集团子公司最终以200,000马克的价格在当地出售这批车辆。
这样,A国公司从这些车辆销售中获得的收入为每辆车辆20,000马克(120,000-100,000);
B国的子公司每辆车获利80,000马克(200,000至120,000)。
但是,企业集团内的这种价格分配不符合独立会计的原则。根据乙国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证明,当地无关企业销售同类汽车的毛利率为20%,则按照市场标准,甲公司出售的汽车的价格在企业集团中,B国的子公司应针对每辆车进行调整。它是160,000马克[200,000×(1-20%)]。
根据市场标准,税务机关可以确定A公司在A国的车辆的销售收入,每辆车辆应按160,000马克进行分配。
调整和分配后,甲公司的利润为每辆车60,000马克(160,000-100,000); B公司的利润为40,000马克(200,000-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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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达建立了伊拉克-美国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确实有收入,但不需要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