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律师的个人投资出资的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被视为投资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并根据生产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计算营业收入时,不得扣除投资律师的工资。
(2)合伙律师事务所应以年度营业收入的全额为基础,根据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收入,并计算支付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和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收入,应根据薪金和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和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享收入,并且该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的案件处理费用(例如交通费)费用,信息费用,通讯费用和雇用人员均等费用),律师当月收入的份额不超过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直接确定的当月律师收入份额的30%在中央政府之下。在工资合并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工资和工资收入计算的。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获得工资收入。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减《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金额(扣除处理案件的费用后获得的收入份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