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行为是国际税法中的避税行为。
在上述做法中,Lei Group减少了120,000美元的税款。
分析如下:
根据正常交易,对零部件销售应征税(360-300)* 30%= $ 180,000。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以成本价出售给公司C,应交所得税为0,公司C出售给B公司应缴税款(360-300)* 10%= 60,000美元,总共可避税18-6 = 120,000美元。
A公司是A国的居民公司,A国的所得税率为33%。 A公司计划投资B国和C国进行跨国经营。为了决定是否在这些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A有一个了解C国的税收政策。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15%,外资法人企业开业后的免税期为3年。 A国承诺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担免税义务。C国所得税率为35%,并且没有免税期或与A国的税收协定。公司A预测公司A在未来10年内仍将保持盈利(假设每年有200万利润)。在B国运营的前三年,它将获得可观的利润,而在C国运营的前三年中,将会有一定的亏损。假设每年损失一百万)。分析A公司在B国和C国的业务是以分支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通过计算来解释?
2010年新闻报道:目前,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1/3的产值,超过50%的国际贸易和超过90%的海外直接投资。这些交易中有一半是集团内的关联方交易。相应地,长期避税目的地,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类型,完善而全面的税收筹划服务,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各国税收征管不力以及缺乏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国际避税的空间很大。
米兰达规则,也称为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的来龙去脉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诉1963年3月3日深夜,当时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家剧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个男人下了车,一只手抓住他的胳膊,另一只手捂住他的嘴,将她推到汽车的后座,手脚绑在一起,将他强奸在汽车上。女孩被释放后,她立即回家并报警。根据她的描述,警方于3月13日抓获了Miranda。被捕后,警察“对”被告“排队”。受害女孩当场将米兰达定为罪犯。米兰达也认罪并写了认罪书。她还签名了自己的名字。法院以米兰达的供认和供认为证据,以绑架和强奸罪判处米兰达罪名成立,分别判处20年和30年监禁。米兰达(Miranda)不满意,并多次入狱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终获得了成功。这是美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里程碑式的Miranda诉Arizona案。被告认为当时他的认罪是被迫认罪的,警察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5条,该条不得强迫被告作证自己。美国最高法院同意被告人的观点,尽管被告人没有受到身体上的强迫,甚至没有直接告诉他必须承认,但仍然存在“心理上的”胁迫。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宣布,派出所审讯室的“气氛”令人担忧。现代审讯使用“心脏病发作”策略。审讯在室内进行,与外界隔离。除被告外,现场均为警方。警察问的不是被告是否做了,而是为什么。此外,警察还通过各种方式放松对被讯问者的警惕,例如假装同情或将犯罪责任推给受害人或社会,使被讯问者感到案件并不那么严重;温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所有这一切都对被讯问的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认罪的可信度很低,不应该用作法律证据。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判前,警察必须明确告知被讯问的人:(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您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以用作反对的证据; (3)审判期间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聘请律师,法院有义务为此任命一名律师。这是Miranda诉Arizona案引起的著名的“ Miranda警告”。如果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没有事先给出上述四个警告,则被讯问人的供认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在米兰达案中的30多年来,该法律要求现已为美国的妇女和儿童所熟知。因此,在嫌疑犯被捕后,他通常会说:“我想与我的律师交谈”或“我不想在与我的律师交谈之前谈论任何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