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国目前对国内外公司实施不同的所得税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内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股息)不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且与投资有关的费用损失不得扣除。 。内资企业执行的政策是:如果投资者实际适用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则除被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常规减免税期外,利润需要从被投资公司退还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弥补所得税。因为适用于您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高于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所以无需为从子公司分配的利润纳税。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贵公司的会计采用权益会计法。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利润分配时,投资者的账户处理如下:
借款:应收股利
贷款: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
如果投资者属于一家内资企业,则当投资者满足上述退税条件时,需要恢复该金额。如果投资者是外商投资企业,则无需计算输入金额。税收。
对第三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是:
1.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不对国内投资收入纳税,因此,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投资人应按投资额与被投资方的税后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减税处理。会计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长期股权投资盈亏调整
贷款:投资收益
报告所得税时,应从会计利润中减少投资收益。
2.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损失,也应当从收益额中扣除投资者根据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也就是据此增加收益额。会计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投资收益
报告所得税时,请根据会计利润增加投资收益。
3.企业转让股权时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明细账,将在下一个会计年度末分期摊销到投资收益账户中。投资成本只能在转让股权时扣除,不能摊销。因此,在报告所得税时,也应消除因会计中摊销的股权投资差异而产生的投资收入(借方或贷方)金额。
关于采用权益会计法的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税法规定,从会计中提取的长期股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应调整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增加税收。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时间差异,由于投资增值或转让股权抵销而产生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也需要减免税,否则将导致重复纳税。
其次,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处置或转让投资时,其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还必须注意转让收入或清算分配的性质。来源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为股利收入,等同于投资成本的部分为资本回收。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假定为股权转让收益,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为股权转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