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移民到发达国家是一项普通的经济法。在发达国家,也存在避免移民税的行为,但通常是向梵蒂冈等国家移民。此外,不同国家关于遗产税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移民未必能够逃避遗产税,例如房地产,股份和其他财产,难以保证避税,外国公民的财产。他们的祖国甚至比其公民的遗产税还要高。此外,继承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逃税。一般而言,在发展中国家,征收遗产税的弊端大于收益。这是因为低收入者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税收标准。高收入者可以通过移民和投资来避税。符合税收标准的人。
对于美国新移民来说,如何避税是一个问题,而合理避税以保护个人资产是美国的常态。但是,面对美国税法的完善和复杂性,每个移民都必须了解如何避税。
1.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可以一起查看。最重要的一点是,外国公民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可以无须理会美国以外的财产,就可以让其子女。
4.将个人消费转化为商业税收减免。刚来到美国的人们通常缺乏按时主动报税的习惯,他们找不到律师和会计师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合理的避税意识。新移民通常对美国税法不满意。美国移民申请人,美国学生甚至美国游客应树立一种报关意识,合法合理地避税,并节省金钱。
据悉,美国法律规定,只要您有收入,无论身分高低,都必须申报税收。从年初到4月15日之间的每年都是个人纳税申报的季节。公民,合法居民,临时居民和学生都有纳税义务;持有美国旅游签证,学生签证甚至非法移民的人也可以从移民局获得签证报税卡号。
1.美国遗产税的特征
遗产税和赠与税被普遍征收,并且具有悠久的税收历史。遗产税起源于古埃及法老胡夫统治时期。由于金字塔的建造和战争,财政收入还不够。因此,遗产税是针对财产继承人征收的,直接用于军事支出。美国联邦政府的遗产税最初是在1797年征收的,以筹集海军资金,并于1802年废除了。南北战争在南北战争期间重新开放,战后被废除了。直到1916年,遗产税才被征收为常规税。赠与税是对继承税的补充,于1924年开始征收。当前的美国遗产税具有以下特征:
1.实行一般继承税制,将配偶的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独立财产。
尽管有许多遗产税的名称,例如死亡税和遗产税。但是,从税收制度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可以分为三种:总遗产税,子遗产税和子遗产税。对于总遗产税,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继承人,征税的对象是遗产总额。税率主要是过高的累进税率,并确定了减免额,但未考虑继承人的应纳税额。在继承过程中,采用“税前税”,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的遗产。如果无法支付遗产税,则无法继承遗产。目前,除美国外,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均采用一般继承税制。分为继承税制,其纳税人为继承人或继承人,征税对象为纳税人获得的继承权。税率通常是过高的累进税率,并确定了减免。在继承方面,考虑到继承人的负担能力,采用“先分配后赋税”,即先分配遗产再赋税。日本,德国,法国和韩国实行遗产税制度。总分继承税制是以上两种税制的综合。它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管理者,遗产的执行者和继承人以及遗产。它首先对整个遗产征收税,然后对分配给超过一定标准的继承人或遗产的遗产征收税。在继承过程中,采用“税点税”,即先交税,再分继承,超出标准则交税。目前,意大利,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国家/地区实行总积分继承税制。 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赠与税不是单独征收的,只是规定了财产所有者在几年内的赠与财产被视为税收继承。赠与税可分为两类:赠与税总额和次赠与税。总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授予者,即财产所有人,征税的对象是财产所有人在其一生中捐赠的财产。分配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接收人,即接收赠与财产的人,应税对象是赠与财产。一般选择一般赠与税作为一般赠与税;子遗产税制度通常被选择为子遗产税;美国联邦继承税和赠与税属于总继承税制和赠与税总额。目前,美国的赠与税尚未单独征收。
美国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公用财产和独立财产。对于共同财产,无论财产的一半是死者的遗产,另一半是尚存的配偶该财产不是死者的遗产。对于独立财产,以死者名义的所有财产均为遗产,而以配偶名义的财产则不是遗产。
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增加,遗产税免税额不断增加,相应地降低了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
将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与税率和扣除额结合在一起。出生前的赠与率和死亡后的继承率相同,税率和扣除额相同。它扣除了业主生命中的第一笔礼物的统一扣除额,并支付了税款的剩余部分。下一年度的累积财产和先前的赠与财产是累计计算的,减去先前支付的赠与税和税款的剩余部分。由于连续累积税的计算更加复杂,因此现在采用了可观的免税额方法。赠与税免税额最高为100万美元,而遗产税免税额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财富的增加而增加。 2001年的等值津贴为675,000美元(见下表)。因此,美国政府将在2003年后改变这种统一的税收方式,并采取单独的税收方式。
3.不同的税收政策适用于美国公民,居民,非公民和非居民。
美国税法规定,当美国公民或居民去世时,无论其财产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都是遗产。当非美国公民或居民去世时,其在美国的财产为遗产,而在美国境外的财产则不是遗产。如果死者持有绿卡但不居住在美国,则可以在纳税申报表中将其声明为居民或非居民。此外,死亡时的美国公民或居民的继承权是美国公民的配偶继承的,可以享受100%的配偶继承扣除;非公民配偶继承的遗产仅从100,000美元中扣除,并在2002年调整为110,000美元。非美国公民或居民去世时的遗产,无论是由美国公民还是非公民的配偶继承,都只能扣减110,000美元和60,000美元的同等税额,也就是说,超过170,000美元的部分需要缴纳遗产税。
4.遗产税制度复杂,税收成本较高,财政职能被削弱,争议更大。
由于财产,特别是房地产的转让,通常难以核实。因此,美国遗产税有许多规定可以避免税收损失。遗产税申报说明手册要填满20页以上,税收报告要填满40页以上,两者合起来可以超过60页。正确填写通常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因此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专业人员来完成纳税申报。可以说,美国目前的遗产税被认为是美国最复杂的税种。复杂的税收制度增加了税收成本。例如,1998年的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税收成本为480亿美元,税收成本比税收高出250亿美元。
遗产税一直是美国的一种小税,收入有限,而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很弱,通常仅占税收的1%。这与大多数西方国家相似。从1980年代开始,一方面,由于补给学校对减税的要求,人们呼吁取消遗产税。布什总统在2001年废除了一年的遗产税,并从2002年开始按照2000年的旧税法实施该税。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人要求保留遗产税。2001年,有120位美国亿万富翁在《纽约时报》上联合发表声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这些人包括比尔。盖茨的父亲是威廉,巴菲特,索罗斯,洛克菲勒等等。老威廉在请愿书中写道:废除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和亿万富翁的子女获得自由,使富人永远富裕,穷人永远富裕,这将伤害贫困家庭。可以看出,美国在遗产税方面存在很大争议。
2.中国在征收遗产税方面面临的困难
对我们国家而言,遗产税的征收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填补税收制度的空白,并有利于维护我们在外交关系中政府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通常将死者财产的市场价值作为标准,而中国也应这样做。它根据不同的属性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核算,最后由税务机关确认。财产的具体计价方法如下:首先,账面价值法。当财产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基本相同时,可以使用此方法。第二种是当前的市场价值法。当财产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差很大时,可以使用此方法。第三是收入的现值法。该方法可以应用于一般产权和房地产。当未来财产收入有期限时,可以对未来收入进行折现。
4.税率应设计为过高的累进税率,并且税率不应过高。
自1980年代以来,美国补给学校的税收中和已逐渐被世界各国所认可。目前,世界各国遗产税的最高税率平均约为50%,税率水平大多在4-5之间。因此,中国的遗产税最高税率不应超过50%,税率应在5个等级之内。
5.税前应考虑必要的扣除,并鼓励慈善捐款。
一般来说,应在税前扣除以下费用:丧葬费,财产所有人在其一生中支付和死亡的债务和抵押财产,遗产管理费和公益捐赠。其中,慈善捐赠是指对慈善,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研究和学术界的捐赠。此外,必须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为中介机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后才能扣除有效凭证。中国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慈善捐款的扣除额,以鼓励业主进行慈善捐款。 简而言之,我国征收遗产税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只有不断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律制度观念,遗产税才能真正发挥其财务和经济功能。
“参考”
[1]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年中国金融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2]各国税收制度比较研究组。财产税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