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则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实际税负小于12.5%或不征收所得税对于境外居民的收入,适用股权转让合同。自签署之日起30天内,将以下信息提供给被转让的中国居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外国投资者及其转让的海外控股公司买卖关系; (三)外国投资者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 (四)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居民企业转移的资金,外资和境外控股公司的投资。经营,购销等关系; (五)外国投资者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成立了转移的海外控股公司的声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信息。如果
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滥用组织安排等间接转移了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并且其经营目的不合理,为了避免企业所得税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审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根据经济实质对股权转让交易进行重新分类,并否认存在用于税收安排的海外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