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担保条款违反了共同活动中应遵循的共同损益和共同风险原则,并损害了其他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联营企业亏损的,应当全额提取联营企业按照最低保证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以弥补关联损失。如果没有损失,或者补偿后仍然有盈余,则剩余部分可以用作合资企业的盈余。根据合营各方投资比例重新协商合理分配或重新分配。(2)企业法人或商业法人,作为合营企业投资于合营企业,但不参与合营经营或承担合营企业的风险责任。无论损益如何,本金和利息均按期收回,或者固定利润按期收取。违反相关财务规定的贷款应确认合同无效。除可以返还本金外,还应收集投资者已获得或同意获得的利息,并应向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3)作为合营企业的一方,依法投资于合营企业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也应承担合营企业的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