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吗
《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外资机构和场所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和费用;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51条《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的“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一种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运营,购买和销售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3)利益中还有其他相关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他们与关联公司的业务交易有关的价格,成本标准和其他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述的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是指根据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
第53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关联企业进行业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事先商定有关定价事宜,并监督纳税情况。人们表演。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定价;
(2)融资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可以商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类似企业的正常利率;
(3)不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对劳务提供进行收费或付费;
(4)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定价,收费或支付商业交易,例如财产转让和财产使用权的提供;
(5)其他未定价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价格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下列方式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1)根据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应以重新出售给无关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根据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及其关联公司未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格和费用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生业务往来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进行调整。 ;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发生业务交易的纳税年度后的10年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