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试点改革计划后,建筑公司的税基不再包括A供料项目,即A供料,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可以负担税款。大大减少。因此,增加营改后,施工企业应做好A物料的税收处理和风险防范。
未用作收入一部分的供应物料可能会影响下一步对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说,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低。实际上,减少量有两个级别:一个是材料A的供应;另一个是材料A的供应。另一种是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税收转换。税制发生了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格内税,增值税是价格过高税。增值税收入应实行价格税分离。
对于作为甲方供应目标的材料,设备,电力等,在差异模式下,甲方在购买时获得减税证明时可以获得全额减税证明,而材料和设备用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税额不需要转出;在全额支付方式下,甲方在购买减免税证明时可以获得完整的减免税证明。当移交给乙方进行房地产建设时,它属于甲方的商品所有权的有偿转让。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的税收待遇。作为建筑服务的销售方,乙方的税收待遇是是否将甲方的供应包括在销售中。
根据《全面推进业务改革和增长指南》第215页的声明,在差异模式下,A-Supply与建筑公司无关,不属于建筑税基公司;甲方提供的材料属于建筑企业的税基。使用一般税额计算方法时,施工企业可以使用甲方出具的减税证明扣除进项税额。使用简单税额计算方法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乙方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方式。
(1)购买石头
借用:原材料石
借用;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
(2)工程领导石
借款:工程建设材料费
贷款:原材料-石材
(3)确定增值税销项税
借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信用:工程结算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单的税法计算税额。
(3)确定增值税
借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贷款:项目结算/预付款等。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3.方案3: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处理与情况2相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物资”的概念
所谓的“供应材料”建筑项目是指基本建筑单位提供原材料而建筑单位仅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物资”建设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原材料,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提供原材料的项目。建筑劳动服务。甲方提供材料的原因是,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甲方阻止施工方对材料进行大惊小怪,担心不能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从而影响了甲方的使用。住房及其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设成本的30%至40%。
税法中对A物料的税收处理相对明确。但是,关于如何处理A提供的材料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带来了发票问题和随后的税收问题。
第二,“ A物料”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供应材料的税收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7条规定:“下列纳税人混合销售应单独核算应税服务营业额和商品销售应税劳务营业额应缴纳营业税,商品销售不缴纳营业税;如果没有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在提供建筑服务时销售自产商品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除提供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外,提供建筑服务(不包括装饰服务)的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款。包括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材料和动力的价格,但不包括建造商提供的设备的价格。制定税法的原因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甲方”的名义将“承包工程”建筑材料转变为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未明确规定A项装饰工程中的材料应纳入营业额中以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 114号关于2006年8月17日关于纳税人提供劳务形式的装饰工程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使用装饰以承包商的形式提供劳务,应从劳务成本,管理费和实际从客户那里收取的辅助材料(不包括客户购买的材料和设备)所得的收入确认应纳税营业额。 ”上述以承包工程形式提供的装修服务,是指由客户自行购买项目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纳税人仅向客户收取人工,管理和辅助费用的装修服务。材料。因此,除装修服务外,还需要将“建筑业” A用品(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况)纳入乙方的应税营业额以收取营业税。
III。 A用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
(1)A物料的帐户处理
A供给引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由此得出如何为A供给开具发票和征税的问题。在实际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建筑单位在市场上购买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材料二十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XX万元
施工单位向项目的施工方提供材料。向施工方提供材料时,目前的实践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方法一:
(1)当施工单位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帐户XX万元
贷款:工程材料二十万元
(2)施工单位收到材料时
贷款:预收人民币XX万元
(3)当施工方使用工程材料进行工程设计时
借:工程建设合同费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无论由谁提供项目中的材料,材料的总成本都应包括在项目的总成本中。确认总费用后施工方将现金支付给施工方时,将进行预付款。同样,当施工方将施工材料交给施工方时,也应将其视为预付款帐户,但只能是实物。
2.方法2:
借用:在建工程XX万元
由于施工方在发送材料时直接计入了项目成本,因此施工方在将来收到材料并使用该项目的材料时将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这种会计处理基于以下事实:施工方认为其为施工方购买的资金用于单位的工作,因此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符合规定这些材料已经发行。
(2)对A物料的税收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给建筑行业的建筑发票带来了不同的问题:
1.发票的发行和营业税的处理方式如下
由于施工方在发送物料时通过预付款帐户进行计算,因此无需输入施工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根据含A物料的数量开具建筑行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这样,建筑企业根据包含A的物料的数量向施工方开具施工发票,并确认收入。但是,由于建筑材料是由施工方购买的,因此无法从发票中获取建筑材料。采用这种会计方法需要税务机关的事先批准,以避免对建筑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方法二的发票开具和营业税处理
由于施工方在发放物料时直接计入了建筑成本,因此,施工方只能在开具建筑行业的最终发票时开具不含A的物料发票。这将导致由施工方将A提供的物料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无论发票如何开具,都必须将建材A纳入建设方的营业税计算营业额中,以征收营业税,即建设方必须缴纳营业税。根据包含A的材料的数量征税。至。
应当注意,A用品设备和装修服务中A用品材料的计税方法与上述规定不同。
第四,“ A物料”会计和税务处理示例
[案件]: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建设单位建造了一家工厂,项目总成本为1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200万元的含A材料。
1.建设方对A物料的帐户处理
(1)当施工方(甲方)从市场购买材料时:
借款:工程材料20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定施工方(甲方)是非增值一般纳税人,并获得了普通发票。然后,企业向建筑公司(乙方)提供该项目的200万材料。
(2)当施工方(甲方)向施工方(乙方)提供材料时:
①方法1:
当建造者发出材料时:
借:200万元预付帐户
贷款:用于工程材料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基础是,根据有关工程成本的国家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由谁提供材料,项目的总成本都包括材料的所有价格,计算项目总成本,全部所有材料应包括在加税后的项目总成本中,即项目成本为含税价格。在确认总成本的情况下,我们将项目的总成本视为建筑商应付给建筑商的价格。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现金时,支付预付款。同样,当施工方将施工材料交给施工方(我们称为A物料)时,也应视为预付款。只是一个人以现金支付,另一个人以实物支付。最后,在没有其他错误的情况下,无论企业支付现金还是实物,
预付款帐户的总结算价格应为人民币1200万元。
②方法2:
借款:建设资金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基础是,施工方认为我向施工方购买的材料用于我的项目,因此在发放材料时直接计算在建工程符合法规。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对于如何处理A物料的会计没有非常明确的法规。在企业惯例的会计处理中,一些施工单位采用第一种供应方法,有些则采用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角度看,只要能够为第三方会计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即可。两种会计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建设方对A物料的帐户处理
(1)方法1会计处理:
①施工单位收到材料时
贷款:预付款200万元
②施工单位将工程材料用于项目时
借款:工程建设合同造价200万元
③施工方根据项目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用:工程建设-合同毛利/主要业务成本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2)方法二中的帐户处理:
由于施工方在发送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建筑成本,因此施工方在将来收到材料并为项目使用材料时将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2)开具A用品的发票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将带来下一个施工方的建筑业发票的问题:
1.在方法一中开具发票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在发放物料时使用预付款帐户来核算施工方,因此不会输入任何施工成本。因此,施工方应开具1200万的建筑业发票,缴纳1200万的营业税。
2.以第二种方式开具发票
因为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物料供应A没有明确的法规,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以上两种模型都是可行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他们更倾向于采用第一种模式,以便能够很好地涵盖供应物料的税收范围。因此,一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该项目,不允许建设方直接根据商业发票直接输入项目成本,而必须取得建筑行业发票才能输入项目成本。否则,由于未能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这部分成本不能折旧和扣除企业所得税。当然,这些规定是否合理还值得商question。但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由于税收监管不力而没有考虑避税问题,那么第一种方法也会更好。因为,当施工方发出供应物料A时,这些物料并未立即用于项目中,而只是从施工方的保管权转移到施工方。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如果施工方发出材料,则将其直接计入项目成本,但实际上这些材料并未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仅包括在内。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此外,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施工方将不会对已收物料和已收物料进行任何会计处理,这不利于工程中供应的物料的使用和监督。因此,第二种方法既不能满足会计要求,也不能满足实际管理要求。但是,考虑到税收监管不力造成的避税问题,第二种方法似乎更好。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由建设方承担。
由于该模型对税务机关有利,因此它也对企业有利,无需考虑由于税收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避税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与建筑企业A的对策来解决该问题。成本问题。我们认为,根据项目最终报告和施工方提供的采购材料发票清单,使用施工公司输入成本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实际上,大多数税务机关也承认这种待遇。根据转售模型,从施工方到施工方的物料销售发票原则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