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跨国公司和本地公司都希望以合理的方式避免税收。坦白地说,我认为目前只有外国公司可以在某些地方税收地区注册,以获取部分营业所得税,这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期限较长。性别。
1.就税率而言,有些同类税种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些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可以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税额,累进额和税率都不同。这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
3.征税的程度和方法因国家而异。例如,大多数国家同时使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中国基本上不征收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甚至具有相同名称的税种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扩展名。
5.各国有不同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式,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为避免双重征税而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信贷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通过全面的免税法,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全面信用额度方法的使用还导致了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2.国际避税的方式方法
1.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避免税收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的行为,以获得企业集团的整体最佳利益。跨国公司为避免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最常用方法是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转移收入和支出。跨国公司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在税收负担高的国家/地区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并提高了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定价转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控制原材料和组件的价格以影响产品成本。
第二是通过购买和租赁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的成本。
第三是通过转让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其他无形资产以及控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来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第四是通过在关联公司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成本,保险费,贷款利息支出,管理费等来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使转移定价的使用更加普遍和隐蔽,这给该国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收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技术,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来吸引跨境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通过使用低税收负担的投资形式和收益项目,最大程度地避免税收负担的目的。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近年来,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国税法规定,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折扣。由于规定的减少期从利润年度开始,一些外商竭尽全力推迟利润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免税状态。或当减税期临近期末时,请尝试将一部分与原始企业分开,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寻求新的特许经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较低的外国税率下,出现了所谓的“反避税”现象。反向避税意味着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规避投资所在国相对较轻的税收负担,并为获得利润在居住国支付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
反资本化的主要方法使用资本稀释来避税已经引起了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关注。用什么方法控制资本摊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使用两种方法来应对资本的弱化:1.在确定正常交易方法中的贷款或股权基金的特征时,取决于贷款条件关联方的数量与非关联方的数量相同。,关联方的贷款可视为隐性股票发行,利息税应按照资本稀疏规定处理。2.固定比率法如果公司的资本结构超过特定的负债/股份比率,则超额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而超额利息可作为股息征税。目前,发达国家的税务机关主要采用这两种方式来应对资本的弱化。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国家/地区都采用固定比率法,而英国等少数国家/地区则采用正常交易法。中国反资本弱化的现有措施和评估中国是一个吸引外资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流入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但是,由于资本的牟利性质,外国跨国公司也将利用其在中国的资本弱化措施来减少其在中国的税收义务,并且它们将以看似合法的手段竞争中国的税收优惠。中国目前没有非常系统的手段来应对这种资本稀薄化,甚至官方文件也没有提及“资本稀薄化”的概念。但是中国从许多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通过削弱资本来防止侵蚀中国的税基。尽管没有像外国的“稀疏资本稀薄规则”这样的特殊名称,但这些规则在客观上抑制了资本稀薄化。这些法规和措施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资本管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其规定:(一)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25%; (2)合资期间注册资本任意减少的,股东不得提取出资,这体现了资本不变的原则; (3)明确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总投资的比例:①如果总投资少于300万美元(包括300万美元),则进行注册。资本至少占总投资的7/10; ②如果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则注册资本应至少占总投资额的1/2,且总投资额应少于420万美元。美元注册资本不少于210万美元; 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且投资总额低于12.5美元百万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美元; ④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应占总投资额的至少1/3,其中总投资额为3600少于10,000美元,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200万美元。(4)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在三笔款项中累计。所有这些法规和措施都是为了保全资本和完整性,并防止资本大量减少,以帮助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权利。为了确保公司的资本与所经营的行业和项目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这实际上是防止资本软弱的有效法规。二,关于对关联方规定之间关系的识别和解释,中国从股权控制和融资控制等八个方面明确规定:“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是否达到25 % 或者更多;由份额达到或超过25%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第三方;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之间的贷款资金占公司自有资金的50%或以上,或占该企业贷款总额的10%1.由企业等担保。如果企业之间存在上述任何条件,则可以视为具有受控关系或受控关系的关联公司。 3.债务利息的有关规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情况《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与联营企业之间的融资资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无关联关系可以约定的金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正常水平。同类企业的利率,税务机关可以参考正常利率进行调整。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比较严格政府的资本管理要求也对关联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参照关联方的利息支付和利率水平制定了“正常利率”标准。从某种角度讲,中国的法规类似于“正常交易”“原则。”以上规定适用于中国国情,对反资本化有一定影响,有利于贯彻公平的税负原则,维护中国的税收利益。
供领养
资本稀疏通常是跨国公司避免在世界范围内征税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国内公司还开始利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本文以XX市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例,揭示利用弱化资本避税的公司的新趋势,以期使税务机关切实开展反避税工作。 。
1.案情简介
(1)D公司由于操作异常而被纳入当地税务部门的检查范围
D机械有限公司是XX市的一家内资企业。它成立于1998年,位于经济开发区。它有一个6,000平方米的工厂厂房和办公楼,约有150名员工。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制造,销售和加工。工程机械及配件,金属材料零件及制品。D公司的投资方为进出口B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07年2月,XX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人员在分析公司2006年的财务数据后发现,多年来公司的营业利润一直保持在极低的水平。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销售规模和总资产也在不断扩大。反避税人员注意到,公司开业八年来累计投入资金3500万元,但账面利润累计亏损1800万元。在未收回500万元初期投资的情况下,B公司于2007年追加投资9000万元扩大生产规模。
(2)指标分析揭示了线索
税务人员发现,通过对D公司损益表中的某些数据进行审核,D公司2006年的财务费用共计656万元。前几年财务费用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元,财务费用突然公司增长了30倍以上。作为备件制造公司,D公司由于追加投资而积累了雄厚的资金。此外,近年来,该国增加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该公司用于筑路机械的配件也卖得很好。,不可能从外部借用。
(3)在评论中找到的证据
检查组决定对D公司的财务费用进行特别检查。真实的贷款协议如下:“按照公平,诚信和合作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 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现在是计划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如下:...贷款总额2600万元,年利率25%,分月还息...协议日期:12月2003年。“贷款协议浮出水面。根据内资企业的税收规定,允许纳税人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支出,以不高于同一类型金融机构在同一期间内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期。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人员调整了D公司的利息支出税,使D公司2004-2006年的应税收入增加了1,372万元。 D公司应补缴外国企业所得税325万元。
(4)进一步检查和复制可疑点
认为反避税工作已经结束,但仔细的检查员发现E公司是一家民间福利企业,并享有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政策。D公司和E公司可能滥用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避免征税。检查员立即延长了对E公司的检查。经检查,发现E公司确实是一家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的公民福利企业,但是E公司的公司成立注册信息表明E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包括在内。检查再次陷入僵局。但是,检查人员还注意到,四个公司B,C,D和E从事的行业几乎都是机械加工。四家公司之间还有其他联系吗? 7检查团队将公司分为两个公司。与C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所有人感到惊讶。调查发现,公司B和公司C均为XX市一家知名集团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并且公司B和公司C具有关联关系,即A,B,C,D和E公司有关联的关系。D公司和E公司使用其中的多种投资关系掩盖了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事实。
整个“税收筹划”的真相在于,为反避税工作精心设计了该小组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法。许多公司的分阶段成立是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并转移利润以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在确认D和E隶属于每家公司集团后(国税发[2000] No. 84):关联企业的贷款超过注册资本的50%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支付。D公司按当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2004-2006年共支付利息1950万元。 D公司无法扣除约1,830万元的税前利息。约604万元。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以资本弱化形式出现的避税行为已成为中国内资企业避税的新趋势,并被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所采用。与“高进低出”等常见避税方法相比,这种避税方法更加隐蔽,危害更大,容易造成税收损失,应引起重视。
其次,资本稀疏税制度对我们经济的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对资本薄弱的税收施加了限制。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主要原因是防止避税活动和保护国家税收权利。
III。西方主要国家为应对资本稀薄和避税而采取的措施
(1)美国: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固定债务/权益比率方法)是在税收中限制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安全港规则意味着在上海进行税前和税后扣除是安全且免税的,但在香港以外地区则是不安全且应税的。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为1.5:1。除了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标准外,美国还明确规定了贷款类型,计算贷款资本的时间以及适用的目标。安全港规则。
1.对各种类型的贷款采用不同的税收待遇。针对贷款类型的不同特征,美国对各种类型的贷款资本也有不同的规定:(1)一般投资贷款。也就是说,要求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包括在贷款资本中。(2)短期借款。由于不计息,在美国境内90天以内的股东应付款期的部分不包括在贷款资本中:在股东享有的90天以内的部分应在90天以内。(3)背对背贷款。也就是说,股东首先将钱存入银行,然后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美国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利息,并且贷款不包括在贷款总额中。(4)无关联第三方向股东提供的贷款。美国将此类贷款计为总贷款资本。(5)混合融资工具(HybridFinancing Instruments)。因为它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的两个特征,并且仅支付利息,所以没有还款期限,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损益分配,参与准备金和破产清算。贷款包括在贷款资本中。
2.贷款资本的纳税确认时间。不同类型的公司贷款有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贷款时间。贷款总是动态的。在计算债务金额时,美国使用年末方法计算年末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总资本余额(权益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的60%为标准。
3.贷款提供者的身份和安全港规则的目标。在计算债务/权益比率时,美国以公司的总债务为基础,而不考虑贷款提供者是否与公司有关。因此,中国在制定资本稀疏法律法规时应积极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并及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稀薄法律,将超额利息视为股息,并避免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