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如何避税,公允价值转移定价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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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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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这个词怎么理解?能举个例子嘛?有人说可以理解为双方谈拢的价格?

怎么用定价转移合理规避税收?

刚刚咨询过宣融财务部的会计人员才了解这一点(您可以在网上搜索宣融以了解更多信息),他们说:

转让定价方法是公司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指的是以下事实:参与产品交换和销售以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的经济活动的双方并非基于市场公平价格它是一种基于企业共同利益的产品定价方法。使用这种定价方法的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以达到减少或免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的避税原则通常适用于具有不同税率的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高税率公司的部分利润将转移到低税率公司,最终将减少两家公司支付的税款总额。

例如,对于一个基本税率为17%的增值税公司,为了减轻增值税负担,我们将自己生产的半成品以11%的低税率卖给了联营公司,低廉的价格。尽管公司的销售额有所减少,但结果,关联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并且企业也可以从中分享更多的关联利润,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公允价值的纳税问题

简介:在中国,企业的会计和税收遵循不同的原则,税收调整是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分离的必然结果。本文通过比较新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计量和税收规定,简要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税收调整的具体影响。

企业的会计和税收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在我国,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的是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和其他会计信息用户有关其决策的有用信息。税法是为征税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税法和法规,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税额。税收法规和会计标准彼此分开,并且不完全一致。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遵循不同的规定,税收调整成为必然结果。

1.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

新会计准则系统的特征之一是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1998年制定的“帐户债务重组”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特定会计准则中,中国会计行业首次开始应用“公允价值”。后来由于实际运作,许多公司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在2001年,修订后的指南被限制使用此度量属性。鉴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适用环境逐步建立,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重新引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的属性,以适应与国际会计的接轨。标准系统。然而,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十分成熟,公允价值的确定仍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和许多主观估计。为了防止公司最大程度地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价值的使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公允价值主要用于金融工具,投资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资产交换。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2条明确规定:“如果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则应采用规定的会计要素。保证可用和可靠测量。 “在相关的特定标准中,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有明确规定的限制。例如,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在交换非货币性资产时,公允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换出计入当期损益前提条件是交易所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入账或出账资产的公允价值。再例如,《商业企业第3号投资房地产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模型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投资所在地存在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房地产;二,企业可以获取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以合理估计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体系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时非常谨慎。

2.新准则下公允价值对税收调整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系统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些属性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相关税法规定保持一致,减少了公司税额调整的内容,但在某些方面则采用了标准规定和税法规定。进一步分离。添加了公司税调整的内容。

公允价值下新准则和税收制度的融合

我国的相关税收制度规定,只要转移资产,就将其视为资产出售,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并支付流转税和所得税。 。如果增值税被视为八种销售,则不论是否在会计处理中将其视为销售,都应按公允价值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对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业务,税收制度规定:以被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将被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费用用作资产交换的应纳税费用。税收制度的这些方面的规定与使用账面价值计量资产转让价值的旧标准有很大不同。企业的日常核算以会计准则为基础,但是在计算应付收入金额时需要进行较大的税收调整。新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在某些方面与税收制度的规定基本相同。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税收调整的内容相对减少。

以债务重组业务为例,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将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和债务的计量属性,并将重组中涉及的非现金资产和权益划分为资产转移业务和债务重组业务,和在当期损益中,确认资产转移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无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用作资产转让收益的应纳税所得额,无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用作应纳税成本。 。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为资产转让收入与所得税之间的差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无债务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为重组收入。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下,债务重组和资产转让收益的确认与税法基本相同。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大大减少了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但是,会计准则和税制在某些细节上仍然存在一些差异,例如“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人的资产转移由于非现金资产的结算。如果收入或债务重组收入很大,并且确实难以一次性支付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限内摊销。这在债务重组年度在会计中确认的利润与税法中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暂时差异。

公允价值下的新准则增加了税收调整

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中,为了保护国家的财政收入,确保纳税人之间的纳税公平性,并防止企业使用各种手段来调节税收,税法强调确定性和税收的实施法律强调刚性和权威和公允价值强调充分利用市场价格信息来衡量未来事件和风险对企业或特定项目的影响。它在应用时需要进行主观判断,强调业务的经济性质。因此,在中国的税制中,历史成本原则用于估值。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税收制度计量属性的差异将增加税费之间的差异,并增加税收调整的内容。

以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会计中的应用为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为计入当期损益某个会计期间结束时的账面价值是该时间点的公允价值。有关税收制度规定,在计算资产时,不考虑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动损益,即在一定会计期间末,该金融资产的计税依据为:收购成本,这将导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示例:2007年12月10日,甲公司从公开市场获得股权投资,并支付了1200万元人民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费用。12月31日,股权投资的市场价值为1450万元。

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最终市场价格为1450万元,根据会计准则,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2007年末的账面价值为1450万元。由于税法的关系,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其在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的税基应保持其购置成本不变,即人民币1,200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450万元,其税基为1200万元,暂时有250万元的差额,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另一个示例:《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2条规定,投资企业应享有以下份额: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当时,应根据获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对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予以确认。这实际上使用了权益法。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允价值的确认,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极大地影响了当期损益。运用公允价值。采用权益法对这些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采用历史成本法和变现法,将投资收益作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收到持有收益时,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先按投资企业合并后的所得税率计入企业总收益;处置收益在处置投资时直接计入当期总收益。因此,在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将导致会计和税收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产生更大的偏差。这种偏差将导致在计量所得税费用时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

此外,新会计准则使用公允价值法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根据其性质和用途确定,其实现基于其经济利益。该表格采用合理的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按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期限进行摊销。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有更严格的规定,使企业的选择自由度降低,大于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差异将产生新的税收调整。

新的会计准则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是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需要。但是,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成熟,因此公允价值的运用也非常谨慎。标准规定及有关税收规定由于存在趋同与分离,使得企业税收调整的内容增加或减少。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时,企业需要采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来合理反映这些差异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材料”。中国工人出版社,第一版,2006年4月。

企业会计准则说明。人民出版社,第一版,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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