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外国个人(在现行税法中,香港人也被视为外国个人待遇),无需纳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其次,下列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8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个人获得的股息和股息。 “尽管是94年的文件,但全文是有效的,链接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表明”全文有效。 ”希望对您有帮助!
这取决于情况。
1.企业的应纳税总额=(200 + 100)×25%= 75(万元),
2.国外纳税抵免额=(200 + 100)×25%×100÷(200 + 100)= 25(万元),
3.实际支付的海外税款为20万元,扣除额为25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4.已在国内预付了25万元人民币,企业应支付结算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75-20-25 = 30(万元)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