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和合伙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的通知
蔡瑞[2008] 65号
1.以公司名义投资,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获得的股息和所获得的股息本身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因此,无需考虑任何避税方法。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补充答案:
什么是“合格”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的投资)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超过一年(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首先,对于法人投资者,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划分”的原则。公司所得税计算并缴纳。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条规定,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类别,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是免税收入”。因此,在甲公司投资的合伙企业的税后收入为45万元,这不是免税的投资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