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行为是国际税法中的避税行为。
在上述做法中,Lei Group减少了120,000美元的税款。
分析如下:
根据正常交易,对零部件销售应征税(360-300)* 30%= $ 180,000。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以成本价出售给公司C,应交所得税为0,公司C出售给B公司应缴税款(360-300)* 10%= 60,000美元,总共可避税18-6 = 120,000美元。
国家法律
B国的收入已被征税200 * 50%= 100,按国家税率缴纳的税额为200 * 40%= 80,无附加税。
C国的收入已被征税400 * 30%= 120,按国家税率缴纳的税为400 * 40%= 160,税率为40。
最后,应向A国支付税款* 2000 * 40%+ 40 = 840
综合方法
两国的收入已被征税100 + 120 = 220,国内税率为600 * 40%= 240,应纳税额为20。
最后,应向A国支付税款* 2000 * 40%+ 20 = 820
1)要约人是香港A卖方。受要约人是上海B公司。
2)3)亲自看一下概念
4)甲公司未成功撤回其要约。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必须达到要约人的撤销要求之一。实际上,乙公司在将电报交给香港电报局之前,已经将接受上述报价的电报交给了上海电报局。在要约人答应之前,没有将撤销的表达传达给要约人。因此,它不能被撤销。
5)合同已建立。订立合同的关键是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已到达要约人。该合同于22日下午3:20交付给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