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税: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计算分别为17%和6%(分别适用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生产和加工纳税人);
2.城市建设税的缴纳额为已缴增值税额的7%(县级为5%,乡镇为1%,农村地区为免税);
3.教育附加费按已付增值税的3%支付;
4.地方教育费附加费是所付增值税的2%;
5.印花税: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额的十分之一三分之三来扣;账簿按每本账单5元支付(每年启用时);十分之五的付款(第一年将全额支付,然后每年的部分增加将被支付);
6.城市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缴纳的(不同地区,XX元/平方米);
7.财产税按自有财产原值的70%* 1.2%缴纳;
8.车船税根据车辆而定(各地法规不同,不同型号的税额也不同,XX元);
9.公司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按15%的税率降低企业所得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对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被视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可以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扣减率为13%。
3.农民合作社向协会会员出售的农用薄膜,种子,幼苗,化肥,农药和农机具免征增值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成员签署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买卖,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和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