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赚取的收入在当地征税。返回该国通常需要进行申报,并且可以扣除外国税款。
我看了一下,您是否有以下段落: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应税行为且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则该代理人为预扣代理人应付税款;没有代理受让人或购买者应为预扣代理。
外国企业在中国直接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必须发给地方税务主管部门,以签发营业税证明,收据和其他税收文件;在中国直接提供劳务的外国人的收入必须去主管部门税务机关签发营业税证明和收据,个人所得税证明和收据或免税文件。
您属于哪种情况?
如果根据本法规应免税,则最好请税务局进行确认。
当然,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规定,请参见以下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1条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4.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该费用的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果未在国外征税,您现在将根据劳动报酬支付约12,000欧元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