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与公司所得税政策有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财税[2009] 27号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有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所有雇员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但不得超过该雇员的总工资。雇员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20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