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并且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将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可根据实际金额计入企业筹建费,并根据组织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3.第28行“捐赠支出”,是指未通过税前扣除的县级以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直接捐赠支出公益捐赠没有税前扣除;允许在公司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合格的慈善捐赠支出,并对超出部分进行征税和增加;慈善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应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等级)财政部门将公益捐赠票据打印并加盖捐赠单位印章,或者加盖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3年获得第一批扣除税前慈善捐款的公益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69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关于确认2013年补贴教育基金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 No. 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4.第29行,“利息费用”。借款费用应准确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利润性支出。资产购建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且不得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其他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应取得贷款合同,借方,发票,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证明;关联方之间的贷款应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超过规定的权益比率的利息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增加;因投资者投资而产生的利息支出没有到位,该利息支出等于该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的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应支付的利息,应予以税收调整。
16.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应符合业务活动的惯例,并且发生的金额应与企业规模相匹配,例如公司会议费用,通讯费用,办公用品,差旅费等,应遵守例程。并保留相关信息,以备将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