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税发[2009] 79号《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第11条:“如果纳税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它应该是需要在结算期内清算企业所得税;预付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纳税人同意缴纳下一笔税款,及时办理退税。年度应付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