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以企业的外包货物为固定资产的,不视为销售。可以按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处理中转出。进行税收调整就像直接购买固定资产。
关于补充问题。在
问题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系统)(2005年前)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将购买的库存转换为自用的固定资产,应准备会计分录:
借款:固定资产
信用:库存商品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
请注意,无论会计或税收如何,该业务均不视为“销售”,可以根据库存的账面价值结转。当然,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应转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由于税收处理不会将企业视为“销售即出售”,因此,在结算所得税后,即无需进行税收调整,就无需对企业进行所谓的“销售收入”处理是必须的。
视为收入行为,将根据需要确认收入和未确认收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被视为销售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八项行为属于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出售; ②出售货物; ③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应从一个机构取货转移到其他机构出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使用自行生产和委托加工的非应税物品; ⑤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企业主; ⑥使用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费提供给他人。除了第一种①②③⑤⑥⑦情况外,实际上是确定收入的,因此应计算企业所得税。第四种情况被认为是销售行为,它是自产自用的。无法发行特殊的增值税发票。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械设备)贷款:存货(成本)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公允价值*增值税率)项目⑧被视为销售和应计增值税的情况,不确定的收入,但也与公司所得税借贷有关:营业外支出贷款:应交存货(成本)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公允价值)*增值税率)希望能帮助您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