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试营业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征收公司所得税。对此,公司表示异议。他们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企业的项目销售,在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前,在试运行期间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降低工程造价。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在建企业的试营业收入,应将其纳入纳税范围。总收入,不能直接扣除在建工程成本。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有关规定。税收条款计算了纳税额。 “因此,应将企业的试营业收入纳入总收入,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将100家企业在建工程的试营业收入计入总收入。
同时,根据第8条的规定,企业的实际合理费用与在建项目的试运营收入有关,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被允许计算应税收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中企业的总收入应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亏损余额,允许弥补,这是应税的。收入金额。在建试用产品的生产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特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和纳税年度内的业务((包括试生产,试运行)或在纳税年度中终止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他们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生产)的人员。纳税年度或纳税年度中间终止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无论处于减税还是免税期,是盈利的还是亏损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执行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结算。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度的亏损余额可以弥补,应纳税所得额量。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第五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扣除额和上年可以弥补的亏损余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可以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是应税收入。在建试用产品的生产收入既不是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当然,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