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的征收管理范围(一)中央机关,总公司,行业协会,社团协会,基金会所属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立,以及上述事业单位的设立(包括货币,物理,土地在预算范围内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和其他形式的营业收入)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包括国内外收入)。 (二)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城乡信用社工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注册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公司,金融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当铺(公司),信用卡公司和其他从事金融通讯业务所得税的公司。(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经营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