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 59号规定,公司重组的税收处理分为不同的条件,适用一般税收处理规则和特殊税收处理规则。采用一般税收处理时,如果进行债转股,应当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
进行特殊税收处理时,企业拥有债转股业务,并且暂时不确认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债务清算损益。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税收优惠主要是在降低杠杆率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交易的各个方面,财政部也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例如,在公司重组方面,规定只要某些公司重组符合一定条件,财政部就可以对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其他相关税收减免。税收。
在公司破产和注销方面,财政部现澄清,公司破产所涉及的清算费用以及公司雇员的工资等,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关于公司资产的证券化,财政部规定,涉及证券化的相关合同暂时不征收印花税。最后,对于银行的呆账,财政部澄清说,任何符合“真实损失”原则的呆账都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因此,财政部在降低债转股公司的杠杆以及交易的所有方面方面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债转股公司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署的债转股协议,原债转股企业将商品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的债转股公司,并且免征增值税。
如果原来的债转股企业向新的债转股公司提供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则免征消费税。
2.债转股公司应按照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新公司为因利率暂停而增加利润而进行的债转股所计算的
公司所得税,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退还给原来的债转股企业。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务共享制度的规定,专门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新的债转股公司的股权,并相应地增加了原始债转股企业的国家资本。
具体的财务还款办法,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返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税收入分成改革(财税[2002] 322号)。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债转股企业回购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
扩展配置文件:
与法律相关:
公司法: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务不得用于为中国新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作出贡献,并且该命令不再禁止以债务出资。新的《公司法》以此系统为前提。有法律延伸的余地,还有更多的实践和立法可以填补。
从新的《公司法》是一种开放的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由国家通过债务投资方式设立为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债务不能直接转换为权益,因为投资形成的权益和合同形成的债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债务的所有者,而不是公司股份的所有者。在《公司法》中,债权不得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出资。
3.但是,从债转股制度的角度来看,它实际上利用了债权和股本之间的根本差异。债务是一种合同权利,而权益是一种非合同权利。
贷款本金和利息被用作债务。债权人不仅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而且公司还应在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将这些债务列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它的增加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并决定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