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没有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在本法颁布前已被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当时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法律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律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人,可以在本法实施后继续享受法律的有效期,但由于无利可图而尚未享受到的利益,优惠期从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过渡期为五年的优惠政策也将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
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谓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其他优惠政策主要是给予国家支持和鼓励的重点行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如: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从事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
1.当前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同时,《关于扩大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半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所有采用按照规定,审计收取和核准收取的方法可以享受小规模的微利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