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2] 8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开放)登记的企业。部门应缴纳国家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该局负责馆藏管理。
国税发[2003] 76号规定。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征收管理范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件的规定,依照本规定执行。
商业法人证书的颁发日期是2003年4月,您应该去国家税务局缴纳所得税。
前一个未申报的年份应根据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
支付系统;其次,由于合同管理不善,未根据合同完成进度及时确认营业收入及相应费用,因此,未完成合同管理制度的单位应特别注意这一调整。(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等会计调整
新的“公共机构会计系统”引入了“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两个主题,这是对原始系统的重大改进。财务处理方式是:购买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开户,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账户;同时,根据实际支付金额,扣除“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请从“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帐户中扣除,并贷记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也与固定资产相似,因此不再列出更详细的会计分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看出,资产购买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税法确认费用有所不同时,应进行调整。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将相关支出账户完全纳入资产购买,然后根据折旧和摊销额扣除相关的资金账户,但根据税法规定,资产的购置成本不得直接计入当期支出。应根据折旧期计入费用,并按年摊销。因此,应根据税法将全部计入费用的购置成本转出。并将折旧和摊销额调整为可扣除费用总额。
3.确认应交所得税和要点
经过上述正确的营业收入和支出收支和调整后,从扣除项目和上一年度未收回的亏损中减去营业应纳税所得额,以获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理论上是对“经营余额”帐户的余额和上年度未弥补损失的金额进行调整和调整。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情况是大多数业务单位所从事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收入是由一组人和同一办公空间交叉经营,考虑到管理的成本效益,不符合理论核算要求,无法有效地区分与税收和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的成本和支出无法准确扣除,并且会计科目“运营余额”中反映的金额不正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法律和法规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分别核算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应该分开计算,确实很难区分。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分摊方法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发言人说:「在实践中,总开支不能有效地加以区分,当然,营运开支也不能与工资,招待费,广告费,雇员福利费等有效地区分开。费用,进而进行税收调整,通常的做法是先根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调整单位的总成本,然后在将应税收入分配到总费用的比例后调整总成本获得应税收入的单位收入从项目金额中扣除成本,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总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全面而复杂的任务。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会计方法,公共机构增加了计算的难度和复杂性,但是只要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数据收集,正确划分非应纳税所得额和营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成本核算,并根据业务单位会计制度的特点进行适当的差额调整,可以转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简单易解决。
企业所得税减免
1.降低低利润企业的税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暂减所得税;年应税所得在10万元及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暂减27%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2.高科技企业豁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3.农业技术服务和劳工服务免税。适用于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生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二,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单位提供的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4.技术服务收入免税。转让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与各行业服务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包而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5.新建企业的救济。交通,邮电业新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免一半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6.救济新的第三产业企业。新成立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的企业或业务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7.新建企业免税。自开业之日起,从事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新设立企业或业务单位免征所得税,为期1至2年。(〔94〕财税字1号)
8.新建劳动服务企业的救济。新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失业人数超过职工总数的60%的,免征所得税3年;豁免期过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则减少2年半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8.减少和免除新建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新设立的处理其他企业废弃资源使用的企业,可以减免一年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9.三家废物利用企业免税。企业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属于《综合资源利用目录》中资源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自启用之日起5年。(〔94〕财税字1号)
10.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免税的。企业以企业外部的散装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该业务的收入将免征5年的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1.技术转让免税。年度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具有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收入的企业,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2.农场免税。从事生产经营的农场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3.救济福利企业。民政部门经营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如果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的“四残”人员占生产的35%以上,则暂免征所得税。如果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94〕财税字1号)
14.救灾。风,火,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企业可以减免1年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5.非营业单位的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 75号)
(1)财政拨款;
(2)包括在财政管理中的政府资金,资金和额外收入;
(3)财务管理中包含的行政费用;
(4)未经批准未转入特别财务帐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特殊补贴收入;
(6)从其所属的独立会计单位的税后利润中获得的收入;
(7)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
(9)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10)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农业基本加工收入免税。从事种植,育种,农林产品,渔业初级加工的国有农业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财税资(1997)49号)
17.豁免新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认可后,在中国新成立的软件制造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从获利年度起的前1至2年免征所得税,而从第3至5年减半减免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8.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豁免。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前1至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减免一半所得税到第五年其中,位于不发达偏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未来十年内,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可减少15%至30%。(财税〔2000〕25号)
19.为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25号)
20.新成立的军队家庭成员的安置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用于安置军人的公司,其军人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从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1.科研机构的技术收入是免税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2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自2000年10月1日起,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投资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服务机构从中心,养老院,养老院,康复中心,养老院等获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23.中国仓储粮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免税的。在2003年底之前,中国粮食储藏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
24.广播电视机构不收税。下列广播事业单位的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2)业务部门从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用于业务发展的特殊补贴收入;
(3)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5.林业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种苗和从事林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 171号)
26.农业工业化的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国家确定的从事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的主要农业龙头产业化企业,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被暂时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27.安置在政府服务中心的安置人员免税。政府服务中心是新建的调车人员企业。如果调车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公司可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国税发〔2002〕32号)。
28.在政府服务中心安置改编人员的税收减免。在以企业安置机构的转移人员为主的新建企业的免税期过后,经本单位批准,新安置的转移人员占当年企业原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所得税减半2年。(国税发〔2002〕32号)。
29.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免税。对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的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商,从标识开始,从2002年开始,将从获利年度(即从下一年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利润年度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财税〔2002〕70号)
30.来自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是免税的。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性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证券的差额收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股票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31.新建的软件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被视为200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新软件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的软件服务。软件制造商的税收减免。在减税期间,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税率减半;豁免期过后,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税率计算。(国税发〔2003〕82号)。
32.转换后的科研机构免税。原国家经贸委下属的242家科研机构和134家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等11个部门以及已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科研机构机构自改制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33.重新安置下岗工人的税收政策。
(1)加工企业和商业型企业(广告,住房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具有街头性质的小型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上当年持有“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新聘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关闭大型工厂独资企业特别困难或需要依法重新安置的人员,合格区域也可以包括在“再就业优惠证书”的颁发范围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中提及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6)上述优惠政策的批准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尚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则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