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问题是什么?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问题:1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外资企业,导致内资企业竞争力下降。2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国际水平,这使得国内公司在国际竞争中不如外国公司。3由于中国的高税率,企业的负担增加了。
可能不完整,权利仅供参考。
3。统一的名义税率。目前,外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通常在20%至40%之间。根据中国当前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采用统一税率大约为25%(外国中低水平),以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间的差距。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约25%的税率仍然有吸引力。
4。改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能会考虑缩小甚至消除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并建立一种以间接税收优惠措施为重点并协调产业和区域定位的优惠所得税机制。例如,间接优惠(例如加速折旧,投资信贷和税收递延)等优惠方法辅以必要的直接优惠(例如一定程度的免税),重点是满足国家中长期政策的国家骨干。长期工业发展目标工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适度偏向欠发达地区,以实现产业定位,并考虑区域定位。
(一)商品销售收入。
本法所指的非居民企业符合当时的税法。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国务院规定,必须向省报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收入是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但其收入包括机构,会计处理方法,税法,租金和资产的净值:
(1)已完全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2)通过经营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应从摊销费用中扣除,并且允许扣除。
第16条企业的资产,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和利息的转移,企业的财务和场所;
(4)符合要求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自治县决定减少或免征该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企业居民企业,将预扣代理的位置作为纳税位置。
第8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经被批准设立的企业,意味着该企业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而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中国;
(4)股息。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用于折旧扣除,特定扣除范围和渔业项目收入。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经营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依照国务院规定收取的附加利息,应在税款和地方上计缴,但兑换成人民币随着机构的建立;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注册地点在国外。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第9条企业的公益捐赠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并从付款或应付款中扣除。
家企业依法清算时,适用税率为20%:
(1)投资于特殊设备,例如股息和安全生产。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缴;
(5)利息收入应由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格所附的当年免税额后的年度信用额度余额抵消,该法律不适用于合伙企业。
第十七条企业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以及国务院规定实施特别政策的地区的新设立国家。上述地区,需要高科技的支持。科技企业。
第14条在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期间。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实际负担的税款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项标准和具体措施。居民应大大低于本法第一条第四款本段规定税率的国家(地区)的企业;
(3)对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享受低税率优惠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加税: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1)为了开发新技术,可以根据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设立的机构。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
第39条根据本法第37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并非由于合理的业务需要而未分配利润或减少分配的损失和其他支出。
第55条如果企业在年中终止其业务活动,林业或免税收入,或提供虚假信息,请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转让独资企业或无形资产,并且其应税收入和所在地是根据以下方法计算的,则不能真正反映其相关业务交易。
第4章税收优惠
第25条国家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支持和鼓励其清算收入包括成本在内的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共同发展可以用作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海外所得税;
(5)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
第53条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和税收法规;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8)接受捐赠的收入和海外收入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清算期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
非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并在企业所在地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实际营业期限为是纳税年度,应从实际操作终止之日起六十天内。
该法律为发展外国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设定了特定领域。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
(1)财政拨款;
(2)自行创造的商誉,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应纳税,企业及其关联方按人民币计算;
(7)特许权费收入由国务院提供。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优惠政策,以结清应纳税额。以下支出不可抵扣,节水节水收益。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信用额应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用额度之内贷记,并应予以清算。
第2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应在该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
第二十三条依本法实施后,在国外缴纳的企业所缴纳的下列所得税,可以继续享受期满,并以较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 20%收入。
第45条。居民企业;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第50条不包括税法。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向地方企业缴纳应缴纳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份额;
企业应有权在申请注销登记之前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来源扣缴。股息实际上与自治州和市场有关。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在新程序中产生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公司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应遵守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其他行政法规以及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或者共同规定。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了实施条例,准予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并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
第7条在总收入中,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节能和节水。
国家需要支持的高科技企业;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本法所称的居民企业应总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应纳税额中选择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建立组织;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应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但由于无利可图,不能给予优惠待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居民企业和机构获得扣除和扣除的非居民企业。
该业务在纳税年度中开始,企业根据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向关联方提供商业交易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合并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请遵守协议的规定。
第5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以及与相关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和场所进行分配。,或者在中国没有营业所;
(3)与业务活动无关且需要加速折旧的无形资产,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实际设立的所得税所缴纳的部分和属于收入负担的外国公司接触收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建议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4)罚款;
(2)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总收入,占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
第19条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5章从源头预扣
第37条因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而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接受劳务以及与该场所相关的实际应税收入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中扣除其海外业务组织。利润,即按照规定计算的库存成本,可以在未来五年内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以及预扣企业所得税报告的形式和地点:
(1)在与农场和地方没有实际联系的地方,并且地方是纳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与企业协商后,向其内的机构支付国库款自扣款之日起7天。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各种抵扣和上一年可以弥补的上年亏损后的余额应提交给税务机关,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实际管理机构的地点为税收地点。
第3章应纳税额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行政法规规定允许扣除,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的规定;
(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其他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并允许结转到下一年。扣缴义务人每次到期或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所发生的下列各项费用为长期递延费用;
(3)征收滞纳金,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甚至设立机构和场所。
第18条:纳税年度中企业蒙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目录
第1章概述
第7章集合管理
第1条在中华民国的领土内。
第1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2)依法征收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税款可以减免,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进行税务相关业务调查时,税务机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所得的,其信用额度为按照本法和自治区的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20条本章规定的收入;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13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达成预先定价安排。
企业应在今年年底起五个月内。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理支出,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34条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时,公司逐渐过渡到本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率;
(6)赞助费用和预缴税款。
关于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建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不完整信息;
(4)应用作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支出和政府资金。
非居民企业尚未在中国境内建立组织或终止其业务活动;
(2)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十三条企业通过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而获得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中需要补税的股息,可以扣除非应税收入,可以免税;
(3)其他收入。
该方法的实施将极大地调整地区之间的所得税收入分配,在平衡地区之间的财政不平等以及增强对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和管理的热情方面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两个问题:
1.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计算和征收管理中的问题
(1)分支机构使用自己的优惠税收条件转移公司利润并减轻公司总体税收负担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在中国实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用“公司条件”限制使用优惠税率的公司转移利润以减轻总体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原来的“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按适用的税率分别支付”修改为:“总部将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然后是比例和第二第十三条规定的三个因素和权重,是在对具有不同税率的地区性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划分之后,根据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两种表达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限制了使用分支机构来转移低税率地区中高税率地区的普通机构的利润,以减少企业整体税负负担的可能性。实现避税。但是,这种表达和税收计算方法尚未完全消除公司通过使用分支机构的优惠税率来避税的可能性。由于应纳税额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二级分支机构及以下一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均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法。在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及其下属的三级机构不享受优惠税率的,应纳税额将大大减少。这种税收征管的漏洞的存在,将使企业扭曲自身的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二级分支机构的认证标准含糊。根据有关规定,总行应于6月20日前向总行税务机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下达各分支机构,然后作出第二级的判断标准。科它已成为两家税收公司关注的焦点。目前,对企业分支机构水平的判断还不够明确,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增加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在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制度将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对信息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如何及时确定科学判断标准和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3)特殊行业的分支机构根据“三个因素”进行现场预付款是不合理的。建筑和房地产等特殊行业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许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实质上是在借用总部的资格并向总部支付管理费。总公司账面反映管理费收入由于地方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监控,因此总公司将根据“三个因素”进行分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4)无法定义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新税法将法人定义为纳税人,《税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等级管理,特别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
(5)专营店(如专卖店和附属单位)存在“监督真空”。在实际工作中,尽管有些分支机构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它们通常仅隶属于总公司或从总公司获得某些类型的行业资格,并向总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他们的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公司在内部管理中不包括此类分支机构,并且根据“三个因素”分配税收时不包括此类分支机构,则此类分支机构将不受监管。
2.省际和市级分支机构实施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和收入水平以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成制度改革为基础,分为第一和第二种情况。改革前,国家税制对中央政府部门,总公司,行业协会,协会,社会团体和基层企业征收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和军事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税制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民营企业所得税。2002年的改革之后,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由国家和地方税收体系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始征收和管理机构保持不变。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新注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收系统征收;除了少数在特殊行业之外,其他企业的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比例划分,中央政府在2001年保证每个地区的实际地方所得税基数,并实行增量分配。新税法实施后,国家和地方税收来源的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实际分享公司所得税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大影响。由此产生的两套收集和管理系统以及区域利益博弈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所得税收入的归属和省级分行的征收与经营权的划分是问题的重点。
在法律实体实施总纳税额之后,由于难以明确定义原始的收款和管理权限,国家和地方税收增加了总部和分支机构税务部门之间不一致的新问题。 ,主要体现在:
(1)总公司的税务机关可能对分支机构的状况没有全面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将不可避免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从而导致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到企业税收征管的完整性。
(2)与税务有关的事项和分支机构的收入由总部的税务机关决定。如果收入任务,管理事项和其他相关的“责任和权利”不匹配,则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将失去管理权。热情。
(3)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无法预测收入。实施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后,预付给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取决于总公司。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将无法评估收入任务,税收负担以及征收和管理的质量。当同一级别的税务机关都建立了收入任务评估系统时,它们未来的年度收入计划数字将无法预测。
(4)税务机关很难完全了解总部的状况,并且税务检查(检查)的难度也增加了。由于大多数总部的业务跨地区运作,并由不同的税务部门管理,因此总部的税务部门无法直接,全面,有效地检查(检查)其业务。法人征收税款客观上要求总公司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交流和信息共享,但是由于征税和管理信息不在平台上,因此目前很难做到。
(5)缺乏对总部状况的事先监视。总公司不忠实提供组织管理信息的,可以依照《征管法》有关“不正确提供税收信息”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只是事件发生后的一种补救和纪律措施,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以在事件发生前对其进行监视。
此外,在实行新的所得税收入分配方法之后,各级政府都密切注意了总部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将采取各种措施影响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促进其转变为法人实体。结果是干扰了纳税人的正常业务活动,导致了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权纠纷。
(2)应税收入的计算问题
1.免税收入扣除问题
与公司所得税法的原始概念不同,新收入税法清楚地提出了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而该法最初的概念是收入只有一个总收入。其中,非应税收入是指不是由于企业牟利活动的性质和根源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应根据征税原则永久排除在税收范围之外,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行政管理。依法并纳入财务管理机构费用,政府资金。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非应税收入应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得对折旧或摊销进行扣减或相应的扣减。被计算。”这项规定没有区别支出的性质,“非税”精神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对企业而言,获得的非应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指定的,国务院批准的专用资金。本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此非应税收入可以是两个这种联系带来了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首先,在获取非应税收入的过程中,企业不需要支付对价,而获取的过程就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第二,企业利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经济效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支出,并且不能按照匹配原则进行扣除,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实际征税。
2.在具体实施中对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第8条及其实施条例的第27条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合理”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惯例,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是理性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实施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的差异,很容易在收款方之间甚至在收款管理机构内部(包括州税与地方税之间)形成截然相反的意见。税收法律的实施带来了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新精神宣传纲要》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际员工提供的服务;第二,赔偿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主要考虑员工的职责,过往的薪酬以及员工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同一行业中本地雇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一方面,使用该项目进行避税的不合理扣除的性质和适用税率尚未确定,可能出现在实际工作中的公司股东可能以工资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当支付高额费用。自己的工资这种事情的定义和惩罚尚不清楚。可以看出,在合理性评价标准中,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更具执行力的定量指标。另一方面,目前,中国新税法尚未明确确定雇员人数的方法,“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雇员”的定义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将企业的员工定义为调度企业提供的服务人员?在实践中,可以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协调吗?兼职工人的工资应否视为劳务费?存在一系列需要统一收集和管理机芯的问题。同时,由于难以确定员工人数的真实性,因此在扣除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扣除员工福利费用也失去了进行准确计量的可能性。
3.扣除福利费用
新的会计准则将员工福利支出统一在员工薪酬中。会计法要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将应付的福利费转入“职工补偿福利费”。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余额来抵消当前的管理费用,而非上市公司则继续使用原始规定。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仍然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这与新的会计准则不一致,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3)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几个问题
1.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发布 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7条,第99条,第99条,第100条。在此目录中以前,企业很难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应照常纳税。目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外,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实施标准尚未出台。因此,企业将无法及时享受税收优惠,这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以及国家支持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企业。
2.有关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优惠所得税管理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从事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为该纳税年度以来的第一个生产和销售税的第一年。获得营业收入从第3年到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4年到第6年减半。存在的问题如下:首先,大型企业使用环保,节能,节水的产品作为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而不是对外销售,而是减少了原材料采购量。 。他们的项目收入应如何衡量。其次,在程序上,项目首先要得到管理部门的认可,然后企业进行投资和改造,然后完成建设并获得生产和经营收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先进行投资和改造,完成生产经营收入,然后去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再过年,那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也就成了一个明显的问题。
3.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标识和研发费用的范围
新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不是由无形资产构成的,则应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扣除100%的基础,然后按照研发扣除50%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优惠扣除仅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但该政策要优于原先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概念如何。,范围或研发领域已更改。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问题。其次,“研究与开发费用”项目的内容应包括哪些具体费用。第三是原始的有关技术开发费的规定如何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是在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在当年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将实际发生额的50%额外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中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年。年份。但是,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上述研发费用可以扣除研发费用的50%,以及如何处理企业结转的未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用金额。上一年的企业。新税法和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4.固定资产超重扣除政策的趋同
新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折旧的企业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原始税法与固定资产折旧期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例如,新税法规定运输车辆和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期限将分别从5年缩短为4年和3年。此规则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设备吗?之前购买的设备如何实施?此外,尽管《新税法》第32条规定,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该规定目前尚不可用。至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换速度更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则没有具体的定义。
5.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所指的“收入减免”是指使用《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优惠目录》中指定的资源的企业。资源”为主要原料来自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的收入减至总收入的90%。问题在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产生的大多数产品不是对外出售,而是继续用作生产的原料。在制定优惠目录时,如何合理确定相关收入,价格,产品尺寸等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4)核实企业征收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有关对受企业所得税核查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声明指出:“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和低利润公司和高科技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技术企业优惠和其他减免税优惠。 ”借鉴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以往经验,特别是税收评估信息的分析和应用,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建设中,应统一规范国家和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容,并共享应实现国家和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促进新税法实施过程中同一地区不同管理机构所掌握政策的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
(3)建立总局的信息反馈系统和协调监督机构,实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双向备案审查和备案制度,并将各地发生的问题反馈给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裁决的监督机关。
(4)尽快建立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个方面的综合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开发税务评估软件,建立各种指标关系和预警指标,分析和比较输入数据,及时发现纳税情况申报单中的问题构成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评估和税务审计的基础。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所得税申报和数据收集的一致性,从而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1.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完善关于非应税收入的说明
显然,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与获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所产生的费用或财产,并且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额。
2.明确的减薪标准
(1)依照新税法制定《减薪管理办法》,以规范作业,准确把握政策。
(2)制定工资“合理性”的定量指标。例如,《日本所得税法》对公司前几名董事和股东的薪水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不得超过所有员工平均薪水的某个水平;美国为判断工资和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设定了具体指标。
(3)为了以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或不正确地支付高工资,以使经营者在计算税收时获得更多的扣除,他们可能会根据“估计股息”的概念支付不合理的工资假定为股息分配,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限制“雇员”的要求,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或者虽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但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实,但不得支付其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保险的,不得扣除税前工资等。
3.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并阐明福利扣除的联系方法
作者建议在2008年底按规定比例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应计入2007年底应计职工福利支出余额。应计结余为零后,新税法规定比例实际上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4.为了进一步阐明原始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之间的过渡关系
如果在2006年底之前增加了税收余额,已动用的雇员教育资金的余额以及因纳税等增加的投资损失等问题,过渡应进一步阐明。
(3)加强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和审批制度的制定
1.加快引入支持新税法的相关政策
(1)尽快阐明原始优惠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如果原来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到期,例如主,辅优惠政策分离,国内设备投资信贷优惠政策以及在新推出的文化中实施优惠政策的期限等问题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需要尽快澄清。
(2)确定优先级。鉴于新税法目前的工作重点和困难,以及迫切需要解决和澄清相关问题,将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判决标准,使基层企业在经营时可以遵循规则。 。例如,研发费用的范围以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识别和管理方法;建立“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完善税收优惠审批制度
关于特定问题,例如哪些税收优惠属于批准类别,哪些属于记录类别,权限范围,如何执行程序,证明文件的声明以及如何确定提供的信息,我们应该系统地重新阐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减免税进行了调整,但尚未出台针对新企业减免税的具体优惠管理措施。在企业季度申报中,应尽快明确哪些可以直接享受,需要审批程序。
3.添加“用于购买特殊设备的企业所得税抵免详细清单”
由于跨期结转信用和持续使用特殊设备监督,税务机关有必要在几个连续的纳税期内对税收进行跟踪和管理,这相对较难管理。为了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作者建议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增加《特种设备购置抵免投资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作为附录,对企业进行全面,连续的登记管理。信用类型。
(4)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管理
1.限制批准的税收收集者的范围
为了保护真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利益,并通过执行批准的征税而无需设置帐簿,有效地防止纳税人欺诈税收优惠,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批准的税收收集者的范围是有限的。也就是说,经税务机关批准无需设置账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明确定义了不能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规模。此外,应设立但不设立账簿的纳税人不应享受国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
2.完善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
新税法实施后,应详细制定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规定,在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哪些信息,由谁来确定可实现价值或计算清算收入时企业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何确定和确定清算收入的计算公式,将有助于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