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内部和外部子企业都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再将内外资分开。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也统一,残值率由企业自行确定,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不是固定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中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于在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估计净残值并计算提到的折旧没有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公司需要以10%的残值率计提折旧库存(使用中)的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关于取消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此后,如果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性质或经营期限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规定的条件。所得税”,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础规定偿还以前享受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包括优惠过渡期间)。具体的问题是,在处理以前已享受的常规减免税(包括优惠过渡期)的归还时,由于税务部门实施了信息管理税,在收取已经享受的常规减免税时,注册会计师自动生成额外的滞纳金。然后,是否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号总统令)的规定自动产生额外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能缴纳或少付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补足。缴税,但不收取任何滞纳金。 ”是否提供处理不支付滞纳金的政策依据?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始第8条:“对于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他们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偏好;但营业期少于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补缴免征或减免企业所得税。 “这项规定属于实体法的规定,滞纳金的增加属于程序法。因此,有关上述退税是否要缴纳滞纳金的规定取决于《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税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比较明确,即除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追回税款可能不收取滞纳金外,其他情况应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