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精神,再就业人员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说明外,满足以下四项如果符合条件,则按照“工资收入”缴纳;否则,按照“劳动报酬收入”缴纳:
(1)雇员和雇主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当受雇人员由于工作休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不能参加工作时,他们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用人单位享有与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就业人员的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对上述国税函[2006] 526号文(3)进行了补充,规定该单位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不再执行。退休确定的任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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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是指雇主中的雇员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从雇主退休,然后通过与原雇员订立合同继续充当人力资源的行为或状态。雇主或其他雇主。
,其中包括:雇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原始工作岗位上延长了一定的工作时间;员工退休后,应聘用原雇主回到原单位从事相同或不同种类的工作;员工离开退休后和在原雇主以外的单位工作的劳动力市场中的再就业情况。
参考:《搜狗百科:退休与招聘》
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仅按照其再就业工资的“薪酬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如何为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退休人员。于2007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每月领取退休金。同年9月,该单位重新雇用了我,月薪为5,000元。我该如何缴税?
答案:1.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如果退休人员符合某些条件,他们可以按照“薪金和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领取再就业收入后,按规定支出扣除扣除标准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答复将“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2.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第三,享有与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第四,升职,职称评估和其他任务由雇主组织。如果
不符合上述雇用条件,则应按照“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自2008年1月1日起,应按照“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如果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将终止。因此,当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仅应终止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不再存在建立新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
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问题的批复”,则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的单位既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社会保障金。因此,再就业收入应按“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