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程序
1.为了提高纳税人的服务质量和纳税人的申报质量,我局继续实施申报前的预审制度。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以上,亏损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和代收企业应当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结算和支付信息报送税务管理人进行预审查。预审查后,应当进行网上申报或手工申报。
特别提醒: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企业必须在2010年4月20日之前将结算信息提交给税务管理员进行预审。预审后,需要进行在线或手工申报。
2.网上申报的企业应在完成网上申报后3天内将纸张结算表格和其他材料提交给税务管理人;手动提交文件的公司将首先将结算和付款材料提交给负责税务的税务管理员将进行手工申报,并在完成申报后将纸质年度申报表退还。纸质申报表和结算所用的各种材料必须设置为A4尺寸的纸张,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和税务管理代码(七位数的税务代码印章)。
特别提醒:请在A4尺寸的纸张上设置纸质申报表和用于结算的各种材料,并贴上公司公章和税务管理代码(七位数税代码印章)。
3.经税务机关审查后,需要办理退税的企业可以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向我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税法办理退税手续退款要求。
特别提醒:需要申请退税的企业可以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向本局申请退税。
(3)提交材料
1.企业在提交纸质申报表和结算及付款材料时,应按照“ 2009年度所得税结算和申报表(适用于居民企业)”准备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提供“ 2009一式两份的“年度所得税结算和付款申报表(适用于居民企业)”(可从我们的网站下载“信息表”)。审核完文件并完成两个清单上的验收程序后,验收人员将“ 2009年度所得税结算和申报文件清单(适用于居民企业)”返还给企业。
2.合格的企业必须提交中介机构签发的认证报告
(1)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附发中介机构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关事项的证明报告的规定》(北京水发〔2008〕399号)有下列事项的企业进行结算时,应当附有具有法律资格的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一个。当年亏损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当附有年度亏损保证书;
b。弥补当年亏损的纳税人,应当附上弥补亏损的年度亏损额的核查报告。上一年亏损额后附有核查报告的,不再重复;
C。今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当附上保证金报告,以结清本年度的所得税。
(2)如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申报,请记住签发双方签署的代理机构合同,并附上中介机构的报告,其中应包括税收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
(3)保证报告应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应列出包括所得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对于内容描述等调整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验证报告将由我局退回并再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