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将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的减免捆绑在一起。通常,只要总金额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产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
1. 2009年广告宣传费扣除率为15%(商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
第四十四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合格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某些行业的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的税前减免政策为特此通知如下:
1.对于化妆品,制药和饮料制造业(不包括酒精制造业,下同),其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应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2.对于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生产企业,可以从不扣除当年销售(业务)收入30%的饮料品牌用户的广告品牌和业务推广费用中扣除。企业,或者可以扣除一部分或全部收取给饮料品牌持有人或管理方,饮料品牌持有人或管理方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作为销售费用。饮料品牌持有者或管理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之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企业促销费用之前,将收集到企业中的饮料品牌用户的广告和企业促销费用排除在外。饮料品牌持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分别核算上述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并保留该年度品牌用户的销售(业务)收入数据以及专项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的证明材料。检查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的特许经营方式,是指饮料品牌持有人或经营者授权并使用其在指定区域生产和销售成品的广告,由双方共同承担。品牌产品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由品牌持有者或管理方共同收集到业务模型中。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烟草公司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
4.本通知将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