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注:目前已废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合同负责销售的已开发产品的公用部分,公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不能提取已提取的维修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转让公用部分,公用设施和设备维修。按规定已计入销售收入的资金交给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在转让时扣除。维修基金和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应该理解,企业不能扣除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而只能扣除实际使用的部分(已支付或已支付的部分)。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