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固定资产第4号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估计净残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估计净残值后,就不能随意更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此外,它规定,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十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应为5年;
(4)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当企业选择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短期间有差异时,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是估计值,受诸如技术开发,使用环境,使用强度和维护等因素的影响。会计准则和税法为其确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通过选择折旧年限,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列出折旧费用,充分发挥折旧的税收折旧效果。
(1)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的5年折旧:
8年的折旧:
(2)考虑金钱的时间价值:
2.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对公司所得税的影响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公司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固定资产第4号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就不能随意更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具有更快的产品更换速度;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时,最短折旧年限不得少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但是,税法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使用有限制,这与会计准则不同。
(1)年的平均方法。平均年龄法也称为直线法,这是一种基于固定资产平均预期寿命的折旧方法。计算公式为:
年度折旧金额=提供的折旧金额/估计的折旧期限=(原始值估计的净残值)/估计的折旧期间=原始值×(1估计的净残值率)/估计的折旧期限
注:0.909、0.826、0.751、0.683和0.621是1年,2年,3年,4年和5年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双倍余额递减法。此方法是在计提年度折旧时,将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乘以直线折旧率的两倍,而无需考虑估计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固定资产折旧期届满前的两年内,固定资产的净值在扣除估计净残值后平均摊销。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每月折旧率=年度折旧率÷12
年折旧=固定资产账面净值x年折旧率
在计算最近两年的折旧时,应将最初使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方法更改为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去估计的净残值,然后平均摊销。 。
结合这种情况,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中,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 2×1> 5×100%= 40%。年度折旧额,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列于表3。显示:
(3)年总数的方法:该方法是通过将固定资产原始值的净值减去净残值乘以逐年减少的分数来计算年度折旧额。这个递减的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仍可以使用的年数,而分母则代表年度使用年数的总和。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期1使用期)÷[折旧期×(折旧期+1)÷2]×100%
年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原始值估计的净残值)×年折旧率
结合这种情况,采用年数总和法,该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税前利润和所得税列于表4:
在上述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的现值总结如下:
从上述计算和表5中的汇总比较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从固定资产整个使用期间的角度来看,总折旧是相同的。因此,它对公司的总净收入没有影响。但是,由于每年特定,由于采用了加速折旧法,因此公司的应计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应计,而在后期则较少,因此企业的总利润在早期相对较少然后相对较多,最终使企业在初期少缴所得税,在后期少缴税,可以达到企业早期减税的效果。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有利。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允许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则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对此,企业应分析具体情况,选择合理有效的折旧方法,既要符合新税法的要求,又可以达到企业减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