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亏损80万元,免征所得税
1996年损失了30万元,因此没有所得税
1997年至2000年的利润为780,000元,1995年弥补80万元的亏损后,亏损为20,000元,因此无需纳税。
2001年的利润为25万元人民币。由于1995年的2万元人民币剩余损失已经超过了五年时间,因此无法再予以赔偿。 2001年的利润只能弥补1996年的亏损30万元,弥补完工后的亏损。5万元,所以不需要交税
2002年的利润为40万元,以弥补1996年的剩余亏损50,000元,剩余利润为35万元。所得税35 * 33%= 115500元
2003年的利润为人民币500,000元。由于无须弥补的损失,因此全额纳税= 50 * 33%=人民币1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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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费中最高的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五分之一
3000 * 5‰= 15,因此招待费为15,必须支付15
,薪水100-90 = 10,组成10
2.广告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
3000 * 15%= 450,占50
3.福利费扣除14%,员工教育费用扣除2.5%
90 * 14%= 12.6 90 * 2.5%= 2.25因此,员工教育基金应支付0.75,福利费应支付1.4
4.慈善捐款不超过年度利润扣除总额的12%
120 * 12%= 14.4,占5.6
5.罚款不可抵扣,因此应偿还罚款0.5
6.非金融机构的贷款非利息付款不得超过同期类似贷款的利率
100 * 5%= 5,所以组成3
7.国债的利息是免税收入,可以减去5
8.罚款也不可扣除,必须支付30
应付所得税= 120 + 15 + 10 + 50 + 1.4 + 0.75 + 5.6 + 0.5 + 3 + 30-5 = 231.25
应付企业所得税231.25 * 25%= 578.2万
预先预付了300,000,只需支付27,8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