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7] 48号文,小额信贷公司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1)农民获得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农民获得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90%。
(3)允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算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具体实施条件,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请参见财税[2017] 48号文。
财税[2009] 64号文和财税[2011] 104号文适用。
财税[2009] 64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公司以及城乡关于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允许的金融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如下:
批准用于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包括抵押,抵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折扣,信贷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账单,银行间贷款等。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移并承担外部还款责任的外国贷款,包括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合作银行的无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等资产。
财税[2011] 104号文: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