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为15%;小型微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0%,两者不能同时享受。但是,某些省份允许应税收入在10万元以下且符合西部开发公司优惠所得税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享受50%的应税所得减免,然后再享受15%的税率在西部地区。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暂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2001] 202号文)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考虑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关键支持以及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国家有关部门将有正式文件,以阐明继续实施这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期限。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3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2号)如果主业务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中的国家鼓励产业项目,自2014年10月15日起生效,则将暂停执行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3.如果难以定义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则国家税收产业项目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包括副省级) )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其授权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认证文件必须明确列出主要业务的具体项目以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性产业目录》中相应条款的项目。
4.本公告将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