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应该被称为“两个豁免和三个一半”。具体而言:1.经营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和减税待遇申请完成后,经企业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在未来十年内,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少应纳税额的15%至30%。
2.根据税法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后,仍为高科技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高科技企业,可以将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将所得税减半。但是,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实际上,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关键取决于您的业务情况。
报告指出,为了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和优化对外贸易结构,财政部等五个部门近日发布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认证技术进行先进服务企业(服务贸易),减少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的内容,此处提到的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服务行业)必须遵守的条件和认证管理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必须满足的技术先进服务业务领域的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技术先进服务业务领域(服务贸易)”的规定执行,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研究和实验开发工业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的跨境许可和转让,文化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数字化生产,文化产品的外部翻译,配音和生产服务,中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通知要求,省级科学技术部门以及同级的商务,财政,税务,发展和改革部门,将“技术先进的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贸易)”添加到“及时获得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认证管理措施,并据此进行认证管理。省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财政部报告新情况和新问题。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
此外,该通知还澄清说,省科学技术,商务,财政,税收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员工在认定先进技术服务企业的工作中违反了法律和纪律, 《公务员法和行政监督法》。应当调查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59号):
1.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施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于公认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应按15%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的经认证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的在职教育支出;允许超额金额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算转账扣除。”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所得税政策实施的通知全国技术先进服务企业认定问题(财税〔2017〕79号):
1.从2017年1月1日起,以下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