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管理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该建立但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帐户;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尽管设置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单,并且税务机关命令该申报单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但仍在申报后仍未申报最后期限;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批准征收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账簿未必依法设立; (2)应建立但不建立的账簿; (三)擅自销毁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4)帐单或费用信息混乱,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不完整,很难检查帐户; (五)有纳税义务的,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税收; (6)纳税人申报的征税依据明显低,是否有正当理由
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1)在中国设立机构和站点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
(2)如果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或者它想建立机构或地方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则该20%适用税率;
(3)国家需要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业务应使用从业务中实际获得的收入为了计算和缴纳应税营业额的营业税,可以从广告代理业务的所有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单位的所有广告发布费。因此,
2.应交城市建设税500 * 7%= 35元
3.应缴纳的教育费500 * 3%= 15元
5.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合格的小规模盈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征收公司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审计征收,另一种是经批准的征收;
1.对于税收,(1)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计算和支付
应税收入=收入成本(费用)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税额调整
(2)每月(每季度)预付款时:
应付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因此,没有应税收入不会产生公司所得税。
2.如果已批准收取,则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金额*批准的税率*适用的税率。
其中:批准的收入税率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符号:国税发[2008] 30号状态:有效发行日期: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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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现发布给您,请遵循。
1.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反规定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核定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企业的规模从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
其次,根据公平,公正和开放的原则评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公司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应逐户核算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以确保相同区域的大小相似还是同类企业的税负基本相同。
第三,做好核实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工作计划和安排,应视为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评估和确认。
第四,促进纳税人的帐户建立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督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会计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指导纳税人向税收征收方式过渡。符合税收征收要求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税收征收。
第五,加强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检查。实行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必须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最终清算的审计检查和日常的收支管理检查,合理确定年度审计范围,以防止纳税人故意减税。通过批准的收集方法负担。
六。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税务局紧密合作。有必要共同开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核查工作,共同确定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确定每个家庭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属于国家税收管辖范围。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于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相同。
附件:用于核实公司所得税的评估表格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用于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和核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保证及时,全面地征收国家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
第3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征收核定评估表》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
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发票后未能填写并提交“企业所得税评估表”,则税务机关将其视为已提交,并按照以上程序。
第11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6月底之前重新识别在上一年中已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重新评估工作完成之前,纳税人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批准的征收方式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重新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每个家庭公开批准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进行分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促进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和监督的原则确定宣传地点和方式。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法,批准的所得税金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对异议进行调整物。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应确定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每月或每季度预付款,并于年末结清该款项。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它。
(2)纳税人应根据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内的实际应纳税额,并进行预缴。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缴,必须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也可以采用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税务机关。
(3)纳税人在年底预付税款或进行最后清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B类)》。在税收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四条纳税人采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在尚未确定应缴所得税之前,纳税人可以临时缴纳上一年应缴所得税的1/12或1/4,或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每月或每季预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