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流转税的主要类型进行管理的。
您必须去项目部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注册,税务识别和预缴公司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因此,上述第一年是从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那年的1月到12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异地建设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建设企业所得税征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156号),由建设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公司所得税的支付问题已经得到规范。
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处理方式:
1.总公司直属项目部的跨区域建设情况。
根据国税函[2011] 156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由总行预分配给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每月或每季度一次,以及项目部门预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付款。总公司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按余额当场支付。
2.在不同地方进行二级分支机构建设。对于属于跨省份业务的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征收集体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No。 28),根据“统一计算和分类“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方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同一省份的业务,则分支机构向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营业收入由总公司统一企业所得税是计算和缴纳的,分支机构不预先在施工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跨区域建设情况。
跨地区建筑公司设立的建筑公司跨区域项目管理部门(包括与项目管理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如果合同是与建筑公司签订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时,将其收入汇总到分公司中,并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分类管理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