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企业所得税预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修改建议

提问时间:2020-05-04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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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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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交问题

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流转税的主要类型进行管理的。

您必须去项目部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注册,税务识别和预缴公司所得税。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到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1-3年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因此,上述第一年是从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那年的1月到12月。

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异地建设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建设企业所得税征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156号),由建设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公司所得税的支付问题已经得到规范。

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处理方式:

1.总公司直属项目部的跨区域建设情况。

根据国税函[2011] 156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由总行预分配给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每月或每季度一次,以及项目部门预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付款。总公司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按余额当场支付。

2.在不同地方进行二级分支机构建设。对于属于跨省份业务的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征收集体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No。 28),根据“统一计算和分类“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方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同一省份的业务,则分支机构向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营业收入由总公司统一企业所得税是计算和缴纳的,分支机构不预先在施工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跨区域建设情况。

跨地区建筑公司设立的建筑公司跨区域项目管理部门(包括与项目管理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如果合同是与建筑公司签订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时,将其收入汇总到分公司中,并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分类管理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