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但是仍然要缴纳其他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
1.每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包括30,000元,下同)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依照上述文件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具有季度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其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同时经营营业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营业额和营业税额的营业额应分别核算,每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如果每月纳税额为人民币9万元,则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应交9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3.如果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支付90,000元),则表示已支付了当前的增值税发票(包括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按照规定收回所有特殊发票或特殊红色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