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仍为“营业外收入115万元”,否则无答案
计算流程:应税收入= 8500-4300-760-645 + 35-23 + 115-78-56 = 2788
会计利润= 5000-4000-60-180-350-14 + 70-52 + 5 = 4.13亿元
应税收入=会计利润+ 10.4(增加的商务招待)+ 2.8(不计提坏账准备)-40((新技术研发的附加扣除)+ 2(赞助费)+1(罚款))= 395.2万
广告费,违约金和捐赠都可以在入睡前扣除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税率
仅供参考
1 2005年应交税金:
国内应税收入:8000-5100-660-30-1000-200-1100 + 200-100 = 10
10 * 25%= 25,000
但是,它必须弥补110万(03和04年)的损失,因此无需支付所得税,并且应在税前弥补
2从A国返还海外收入可抵扣的税额可从B国抵扣
110 * 35%= 38.5 -30(否)50 * 30%= 15支付总计53.5
:2005年实际支付:0(该年不交税)
1995年亏损80万元,免征所得税
1996年损失了30万元,因此没有所得税
1997年至2000年的利润为780,000元,1995年弥补80万元的亏损后,亏损为20,000元,因此无需纳税。
2001年的利润为25万元人民币。由于1995年的2万元人民币剩余损失已经超过了五年时间,因此无法再予以赔偿。 2001年的利润只能弥补1996年的亏损30万元,弥补完工后的亏损。5万元,所以不需要交税
2002年的利润为40万元,以弥补1996年的剩余亏损50,000元,剩余利润为35万元。所得税35 * 33%= 115500元
2003年的利润为人民币500,000元。由于无须弥补的损失,因此全额纳税= 50 * 33%=人民币165,000元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