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采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首先按照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规定的税收毛利率,然后合并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是统一计算并为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开发产品完成后将进行结算调整。
总毛利率,经济适用房的应税毛利率应不少于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人民政府所在地省份的市区和郊区,则不得少于20%;发展项目位于地级及地级市区和郊区的,不得少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区域的,不少于10%。
参考:国税发[2006] 31号
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型)”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要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填写余额年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计算以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