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已确认根据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损失也要缴纳所得税,并且不能弥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8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第三年将改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公告(国税发〔2008〕30号)无此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3条如果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则被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该建立但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帐户;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下令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在截止日期之后仍未申报;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